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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河南日报客户端
2024-10-12 07:25:05

  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及有关立法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29条,采纳3条。8月中旬,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山东、浙江进行学习考察。8月27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高价值专利培育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部分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是《条例(草案)》修改工作的重要遵循。法制委员会对标《决定》关于“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要求,在第七条第二款增加规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二、关于专利转化问题

  为加快专利的转化,法制委员会根据《决定》关于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要求,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另外,为促进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专利的实施,按照《决定》关于“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要求,借鉴调研中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条例(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建立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三、关于专利重复侵权法律责任问题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对专利重复侵权行为设定行政责任的规定与《专利法》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删去相关内容,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侵权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内容,并在第四十条对行政责任一并作了修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编辑: 郑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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