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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法院知识产权五大典型案例
修武法院
2024-04-27 01: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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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为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全社会的创新能力,修武县人民法院特发出知识产权五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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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灰太狼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8月依法取得了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知名度较高。

2021年5月3日,被告在拼多多平台注册“某某生活专营店”。同年5月28日,原告在店铺内下单了饼干模具,实付29.2元。被告即从拼多多平台“某某烘焙馆”处使用“一件代发”的模式,由“某某烘焙馆”代为向原告发货,被告支付15.74元。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为“喜羊羊”、“灰太狼”造型的饼干模具,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灰太狼”美术作品高度相似。

裁判结果:一、被告焦作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灰太狼”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焦作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0元;

典型意义:卡通形象是著作权任的潜心创作成果,后期经过大量投入、宣传,收获了市场价值和观众的喜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在商品上使用上述图案,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面临侵权赔偿风险。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投入心血的美术作品未经其允许用于盈利,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多次维权,从侧面反应了维权不易,本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促进更多原创作者进行创作,为原创行业增添新活力。

2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影片《无声》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无声》上映于2020年10月15日,上映后受到广泛好评。原告某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进行证据保全,今日影视APP上显示有原告享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影视作品,另查明该APP由被告开发,下载量为1969万次。

裁判结果:一、判令被告沁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及维权成本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观看影视作品。本案被告注册APP通过发布其没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用于牟利,且下载数量巨大,构成了对相关著作权人和权利人有关权利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本案提现了我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大力制裁,维护知识产权不仅要维护线下的安全,也要做好网络上的市场稳定。

3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某某公司自2008年开始生产销售“名仁”苏打水产品。经过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2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某某商店处购买了涉案产品。经本院比对,被控侵权包装瓶与明仁公司涉案产品包装瓶几乎相同,两者瓶贴底色均为淡蓝色,两者瓶贴上的图片均为云台山瀑布;两者瓶贴上的字体、排列方式几乎相同;文字信息、内容、图片景观有所差别。整体观察,被控侵权产品瓶贴与明仁公司瓶贴背景颜色、主视图元素及构图方法相同,虽在文字内容、图片景观存在一定差别,但上述差别对瓶贴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明显的影响,一般消费者对明仁公司产品装潢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可认定二者已构成近似,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裁判结果:一、被告河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焦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

二、被告河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与原告焦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的宣传内容;

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某某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焦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四、被告河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焦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模仿或直接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包装装潢等行为构成攀附行为,使一般普通消费者无法分清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于人民法院积极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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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被告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天猫”网络销售平台注册“某某某旗舰店”网店,销售有“某某某”牌“云台山冰菊”,且注明宣传语为“云台山冰菊正品官方旗舰店河南焦作冰菊花怀菊花知里菊泡茶泡水”。2023年6月12日,原告某公司对前述销售情况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权利卫士App获取了相关电子数据文件。

裁判结果:一、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焦作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下架含有“云台冰”字样的菊花茶商品;

二、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000元;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之一,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原告作为全国最大的云台冰菊生产基地,本案通过打击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为维护本地企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促进当地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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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1年6月、7月,原告到修武县辖区范围内等10家饭店内,分别购买了“花花牛·家的味道”标识的饮料。后原告将8家饭店分别起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其分别支付原告合理维权开支1000元,另外2家达成和解,均已履行完毕。后该几家饭店的上一级销售商修武县某副食品门市部予以了赔偿。2022年7月,修武县某副食品门市部向本院提起对其上一级销售商修武县某某副食批发门市部的诉讼,本院作出(2022)豫0821民初1639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修武县某副食品门市部销售的“花花牛·家的味道”标识的饮料,系从修武县某某副食批发门市部进购,并判决修武县某某副食批发门市部赔偿修武县某副食品门市部违约损失10400元。

裁判结果:一、被告修武县某某副食批发门市部、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河南某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修武县某某副食批发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某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4000元;

三、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某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00元;

四、驳回河南某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传意义: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或来源于原告。在本案中,被告一提起合法来源抗辩,并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被告二。合法来源抗辩是依据民法学中的善意第三人理论,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安全,鼓励市场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本案体现了我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依法维护原告权利的同时,也维护已经产生的交易市场稳定,促进交易市场的发展。

总监:杜洁

执行总监:冯文路

统筹:刘雅倩

编辑: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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