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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手!罚款150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大河财立方
2024-09-25 22:17:26

9月25日晚间,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海钧)。

处罚决定书显示,夏海钧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证监会决定: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鉴于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今年3月18日,恒大地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6.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7.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海钧)

〔2024〕90号

当事人:夏海钧,男,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向当事人夏海钧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现公告期满,夏海钧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6月5日发行20恒大03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2020年9月23日发行20恒大04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10月19日发行20恒大05债券,发行规模21亿元;2021年4月27日发行21恒大01债券,发行规模82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2019年、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三、鉴于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编:任浩鹏丨审校:张翼鹏丨审核:徐姣

监审:万军伟丨监制:王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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