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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三角债务 能否行使代位权?
清丰县人民法院
2024-09-05 11:29:23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7日,第三人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标准化厂房作为抵押,向原告闫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虽经闫某多次催要,但第三人一直长期拖欠不还,闫某无奈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后清丰县法院依法做出了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签订后,因第三人违背承诺,无视协议约定和原告的多次催要,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闫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郭某证实及其提供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查明认定的事实表明,第三人与被告丰某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和2017年3月22日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和《标准化厂房租赁补充合同》,租赁期间,因丰某公司资金困难,未按时向第三人支付到期租金,第三人对丰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租金债权2000余万元。

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导致其自身偿债能力不足,直接影响了原告闫某的债权实现。同时,第三人对丰某公司的债权为金钱给付,不具有专属性,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债权,闫某依法享有债权人代位权,可依法向丰某公司主张权利,闫某认为,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闫某的债权实现,闫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认对第三人某公司享有合法有效到期债权。第三人某公司未能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及时向闫某支付款项,构成迟延履行,且第三人某公司尚不能证明其资产情况足以清偿闫某的到期债权。同时,第三人某公司经法院判决书确认对丰某公司享有合法有效到期债权,第三人某公司应当能够行使权利却不积极主张,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丰某公司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闫某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第三人某公司未能以本公司财产偿还其欠付闫某的款项,又怠于行使其对丰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致使闫某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闫某依法享有债权人代位权,其可依法向丰某公司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权系法律赋予债权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进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债权已经到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足以或者已经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同时,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非专属自身的权利且具备行使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供稿:立案庭

文字:杨想荣

编辑:刘亚茹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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