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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最新通知!9月1日起执行
开封发布
2024-08-28 11:33:21

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

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的要求,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含)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二、新生儿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参保缴费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新生儿享受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2024年8月26日

来源: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值班编委:李蕙君

审核:刘陆军

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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