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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消失的“代购”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24-10-29 20:25:14

消失的

"代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利用网络购物已成为

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网络代购因价格低廉受到

许多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

网络代购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如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案件回顾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添加被害人微信,声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在购物软件内低价购买电子产品,并通过伪造虚假身份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月18日晚,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某转账6508元让其代购手机。2月19日,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某转账 4549元让其代购平板电脑。

被告人王某在收到以上两笔转账后,分别利用 P图、下单后申请退款的方式制造已购买假象。后被告人王某删除了被害人的微信,并将所得钱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偿还债务。综上,被告人王某共计骗取被害人11057元。

法院认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利用网络或某软件代购的交易方式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商品和服务,切勿轻信网上身份真假难辨的“代购”,更不要轻易给陌生人汇款转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

排版:王露茗

编辑:赵家珂

审核:申长健

终审:侯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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