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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出事故须担责
南阳晚报
2024-08-27 15:37:03

网络配图

对于每个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必须给车辆购买交强险才能正常上路行驶。但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上路,发生事故后痛悔不已。

案情简介

2023年底,被告李某借用李某某未投保交强险的轻型封闭式货车上路行驶,与原告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徐某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李某和投保义务人李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本案中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投保义务人为被告李某某,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其将车辆出借给被告李某时未将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告知李某,故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车主明知违法而未投交强险,有着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存在明显过错,应为其未投保交强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交强险项下的赔偿是不区分事故责任的,机动车车主和侵权人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李克娟)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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