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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胜华&李建伟:如何拓展死刑复核的辩护空间
李建伟商法
2024-08-29 18:27:15

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

“周三有约:云象名家会客厅”栏目依托首都丰富的法学教学研究资源、法律实务界资源等,邀请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院法学所、贸大、北航、央财著名法学院校的知名学者,红圈所高级合伙人、世界500强法总等嘉宾,轮次做客“周三有约”,为关注法治建设、支持云象法学院的法律小伙伴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智识给养。

2024年8月7日晚八点,“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第十三期,主讲嘉宾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易胜华律师,嘉宾主持人李建伟教授,和大家聊聊『勇者不惧:如何拓展死刑复核的辩护空间』。

第一环节:主持人语

李建伟教授

主持人

今天是“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的第十三期,非常荣幸邀请到实务大咖,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亚洲法律杂志(ALB)》2013年中国十佳诉讼律师、知名高校法学院研究生联合导师,易胜华律师。在前些年,当我从事法考工作时,每年机构举办庆功会,易律师都会无私应邀前来,为大家传经送宝,激励刚通过考试、即将拿到资格证并有可能从事律师业务的年轻人。总体而言,我认为易律师的成功并非偶然。他在三十五六岁的年纪,从江西来到北京,在大约15年左右的时间里,取得了广泛的影响力。

现在,我把宝贵的时间留给易胜华律师精彩的讲解。今天,我也将以一名听众的身份,认真学习刑事辩护领域的进展和心得,虽然我在这个领域的经验有限,但我希望能够从中汲取更多知识。感谢大家的鼓励,也感谢易律师的无偿分享。

第二环节:嘉宾主题演讲

刚刚得知李老师已经办理了十几起刑事案件。实际上,刑事辩护的进步十分需要像李老师这样业务精湛、且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学者的加入,来推动刑事辩护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因此,我非常期待李老师能够加入刑辩律师的队伍。

死刑辩护是律师业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自由和生命是人最宝贵的东西,如果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的皇冠,那么死刑辩护就是皇冠上的宝石。而死刑复核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卡,可以说是皇冠上最耀眼的那颗宝石。在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复核成为他们最后的生机。因此,复核阶段的辩护成败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生死。我认为,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辩护是最高级、最有价值的律师业务。由于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故意杀人案和毒品犯罪案件占据了很大比重,我们今天的讨论将以这两类案件为主体进行分析。

一、死刑复核案件的

四个特征

首先看看死刑复核案件与一般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同。死刑复核相当于是死刑案件的第三个审判阶段,这在中国所有案件中是独特的,只有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才会有这样的三审程序。不过,死刑案件的第三审与其他审级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和一审、二审相比,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官对案件已经有了非常全面的了解。无论是案件事实,还是控方和辩方的观点,法官已经掌握得非常充分。如果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没有提出新的意见,那么辩护成功的希望就不太大。如果只是简单重复一审、二审中的辩护意见,而没有新意,成功的机会就很渺茫。

第二点,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官所受到的外界干扰相对较小。我们知道,像故意杀人案这样的案件,在地方上通常会引起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痛苦,导致他们情绪激动,甚至可能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如上访、聚众围堵司法机关,甚至对被告人亲属进行报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形象,可能会对司法机关提出从重从快的要求。而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付出了大量心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一审、二审的结果产生心理压力,影响判决结果。因此,一些本不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可能因为各种外界压力而做出了较重的判决。但在死刑复核阶段,由于复核是在最高法院进行,外界压力相对减小,案件可以回归法律层面,法官更多地考虑案件本身和刑事政策的适用问题。

第三点,死刑复核阶段属于书面审理。既然是书面审理,就不会像一审、二审那样进行公开庭审。在一审、二审中,死刑案件的庭审是必须的,辩护律师和公诉方之间会有激烈的对抗。而在死刑复核阶段,法官通过阅卷、函件、电话、当面约谈律师、会见被告人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而不进行公开庭审。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复核法官,但会见的次数不会像在一审、二审中那么多,交流的时间也较为有限。因此,律师难以及时掌握复核法官对案件态度的变化,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四点是,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具有很大的弹性。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重大死刑案件在一二审刚宣判不久就迅速执行死刑,而有些案件可能拖了很长时间仍未有结论。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虽然法院内部有期限要求,但法律上并未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影响极大的案件,复核法官可能会在一二审时就已经介入旁听庭审,以便在后期快速做出决定,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办案经验来看,案件拖的时间越长,辩护成功的希望就越大。虽然这不是绝对的标准,但通常拖延较长时间的案件,更有可能出现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二、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流程

和法官的关注重点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办理流程和法官的关注重点。

首先,省一级高院将案件报送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根据片区划分将案件分配到相应的刑庭。最高法院的刑庭分为五个庭,除刑二庭主要负责经济和职务类大案外,其余四个庭(刑一庭、三庭、四庭、五庭)按片区划分案件,并且片区划分会定期调整。在各个法庭内部的合议庭,案件再次按照片区进行划分,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指定具体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审阅案件材料后,会对被告人进行当面或视频提审。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现在以视频提审为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可能要求下级法院补充证据材料,或主动约见律师(尽管这种情况较少,通常是律师主动要求约见法官),以了解案件情况。此外,复核法官必须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在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法官开始撰写审查报告(注意,这在复核阶段称为“审查报告”,而在一二审中则称为“审理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合议庭讨论。如果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审核无异议后,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如果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则由庭长组织审判长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审判长会议会进行深入的讨论,以达成最终决定。意见分歧比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案件还需要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复核法官和一二审法官关注的内容相同,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死刑复核法官的任务在于判断案件是否需要适用死刑,因此他们关注的重点是死刑的促进条件和排除条件。通俗来说,就是“必死”的条件与“免死”的条件。在大多数死刑案件的复核阶段,法官通常会找到这个人“必死”的理由,但在少数案件中,法官可能会找到不核准死刑的理由。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目标就是追求这种不核准的效果。

三、如何应对复核中的

5个“必死”因素

接下来了解一下死刑复核案件中的五个“必死”因素,也就是所谓的促进条件。

首先是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动机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同样是杀人致死行为,动机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例如,因泄私愤报复、为了维系奸情、为了寻求刺激而滥杀无辜等,都是犯罪动机非常卑劣的行为。复核法官通常会对这些动机卑劣的被告人核准死刑。

第二个因素是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情节恶劣包括以下几方面: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例如用火活活烧死他人,或者使用刀具、斧头连续砍杀数十刀,使用硫酸等化学药品导致他人死亡,让被害人在死前承受巨大痛苦的行为都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杀人后的行为也是判断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的重要标准,例如分尸、焚尸等行为,或者为了掩盖其他犯罪行为而杀人等。这些情节恶劣的行为直接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核准死刑的概率非常大。

第三点是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这类案件包括恐怖犯罪、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持枪犯罪、雇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这些案件多数为共同犯罪,具有具体分工和周密策划,社会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更大,因此核准死刑的可能性也较大。

第四点是法定从重情节。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或者具有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通常会核准死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累犯都会被核准死刑,还要综合考虑前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本罪的严重程度。比如,如果前罪只是小偷小摸,而后罪是故意杀人,这种累犯的严重程度相对较低,可能不会被核准死刑。

第五点尤其重要,被害人是老幼残孕等弱势群体。中国有尊老爱幼传统,这些弱势群体应当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弱,孕妇更是“一尸两命”,因此,针对这些群体的犯罪更容易引发社会不满,造成恶劣影响。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杀害老幼残孕必须从重或加重处罚,但法官的价值判断往往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被告人既符合老幼残孕的条件,又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犯罪情节达到了极其恶劣的程度,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息民愤。比如,重庆姐弟坠亡案就是此类恶性案件的典型,处理结果几乎毫无悬念。

如果被告人符合上述五个必死因素中的任何一种,辩护工作就会非常困难;如果符合多项因素,辩护工作将处于极其艰难的境地。律师的任务是在复核阶段尽量削弱这些不利因素,而不是加重它们。

四、如何抓住复核中的

9个”免死”因素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死刑复核案件的九个免死因素。

首先是被告人符合法定的免死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经怀孕的罪犯,不管其罪行多么严重,都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缓。此外,对于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如果作案手段不特别残忍,也不判处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刚满18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罪犯,如果情节不特别恶劣,一般也不会核准死刑。这是我们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需要特别留意的。如果被告人符合法定的免死条件,通常在一审、二审中早已查明并在判决中有所体现,但为何在死刑复核阶段仍会出现争论呢?一般来说,这与年龄存疑或精神病鉴定有关。

首先谈谈年龄存疑的问题。在中国部分地区,户籍管理存在疏漏,有些被告人的年龄可能与其真实年龄不符。比如,犯罪时实际未满18周岁,但由于早年为了参加工作、当兵或早分责任田等原因,年龄被修改为成年。比如去年鲍毓明案件中的小姑娘,她将年龄改小,而在农村,男孩改大年龄的情况较为常见。遇到这种案件时,需要提交大量材料来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或者让法官对被告人年龄的认识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判决。在我的书《勇者不惧》中,就提到一个少年杀人事件的案例,该案一审判处死刑,但通过质疑被告人年龄,最终在二审中获得改判。

接下来重点说说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在某些重大案件的一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可能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但未获批准,问题被遗留到死刑复核阶段。如果将精神病鉴定作为唯一的辩护突破口,成功的概率不大。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对死刑案件进行精神病鉴定,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不做鉴定,是基于案件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避免鉴定结论偏差影响判决,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这是一种大局观的考虑,是当前司法现实情况,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在过去十几年中,我一直呼吁将“死刑案件应当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写入刑诉法。只有法律强制要求精神病鉴定,这一辩护观点才能产生实质性效果。否则,我们需要准备更多的辩护角度。我希望刑事辩护界的同仁能够推动将此写入刑诉法,这对立法和司法进步将是功德无量的。因为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可能确有部分人存在精神病,但由于未强制要求做鉴定,导致最终处理结果可能出现偏差。

第二个免死条件是被告人符合法定从宽条件。这个条件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等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免死的结果。最终是否从宽处理,仍要看犯罪的严重程度和从宽情节的比较,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在许多死刑案件中,尽管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行为,但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表明,自首和立功并不必然导致从宽处理。

第三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存疑。司法人员在死刑案件中尤为关注案件的事实,因为一旦事实认定出现失误,将造成无法纠正的严重后果。因此,复核法官在事实认定上会非常谨慎。如果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复核法官可能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改判,甚至判无罪或选择其他罪名。如果量刑的证据存疑,复核法官通常会留有余地,不会核准死刑。因此,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如果发现关键事实存在疑点,应重点围绕这一点展开辩护,动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信心。

第四点是因婚恋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不会判处死刑,因为不核准死刑有利于邻里关系的恢复和重建。在一二审中,由于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矛盾激烈,法官可能为了缓解矛盾,选择判处死刑以平息双方情绪。然而,一二审法官也明白,此类案件到了最高法院,通常会被纠正。最高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复核法官往往会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民事调解工作。对于这种单人单起且无前科的案件,最好的处理方式可能是冷处理或通过赔偿解决问题。

在我处理的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中,一个60岁的老头杀害了一名6岁的儿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采取了非常激烈的对抗型辩护策略,包括寻求精神病鉴定等措施。虽然精神病鉴定也做了,但我对这种辩护方式感到非常不可思议。在我的书《勇者不惧》的章节《纸老虎》中,谈到了这个极其失败的案例。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作为被害人亲属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当时看到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做法,我感到目瞪口呆,完全不明白这到底是为了帮助被告人辩护,还是在加重他的罪责。这个逻辑非常简单,哪怕是刚入行的律师都应该明白。

因此,在处理因婚恋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时,我们一定要注意采取和缓的处理方式。无论被害人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都要以保命为首要任务,而不是在这种情况下指责被害人的过错,这样只会加剧对方的敌意,得不偿失。

第五个免死条件是被告人家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自首。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例如,被害人本身就有一定的基础疾病,在遭到外力打击后死亡,或者是由于救治不及时、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这类案件在量刑上与被告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有所不同。

接下来几个免死条件包括: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属于免死条件的一部分。除了法定的免死条件(如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怀孕)之外,如果被告人符合其他免死条件之一,辩护律师也不能掉以轻心。即使存在从宽条件或因婚恋矛盾、自首等因素,这些都未必足以免除死刑。复核法官在考虑这些因素时,通常只是作为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因此,即便有多项免死条件,辩护律师也不能因此高枕无忧。

五、“必死”“免死”

抉择的要领

在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需要继续强化这些免死条件,并挖掘更多有利的因素,使免死的理由更加充分。一个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必死因素和免死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复核法官该如何抉择?而作为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我们又该如何选择辩护策略?这是我们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复核法官在审查案件时,会依据比重原则来评估必死因素和免死因素之间的相对权重,判断哪一方面更占优势。因此,我们必须仔细分析案件中必死因素和免死因素所占的比重,尽可能加重免死因素的分量,削弱必死因素的影响,从而引导案件走向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一些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且杀害多人。如果被告人在事后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否可以免除死刑?这个问题需要仔细斟酌。假设被告人残忍杀害了多人,但事后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复核法官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否足以使被告人免除死刑?如果被害人的家属谅解背后存在金钱交易,这显然是另当别论。但如果谅解背后有其他情感因素,例如被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如长期家暴的丈夫被妻子杀害),那么复核法官在权衡这些因素时,可能会更加重视这些情感和社会背景,从而对死刑的核准产生影响。

六、如何争取

“免死+限制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应当免除被告人死刑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这个问题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的立场和观点。

一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如果被害人家属已经谅解了被告人,并且请求免除其死刑,那么作为法官,是否有权再去判处被告人死刑?他们认为,既然受害者家属已经谅解,不再追究责任,那么法官应当尊重这种意愿,给被告人留一条生路。

然而,另一部分司法人员则认为,死刑的设置并不是仅仅为了安抚被害人家属,而是为了惩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者,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在他们看来,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能保证被告人未来不再犯罪,因此,从保护社会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即使有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仍然应当适用死刑。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个人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因为公诉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家属的意愿只能作为司法机关判案时的重要参考,不能完全取代司法机关的判断。因此,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我认为最高法院的复核法官更可能会核准死刑。处理家庭内部的故意杀人案件时,我们需要明白,法官在判案时往往会考虑一些非常细微且不完全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例如社会影响和被害人家属的反应。如果被害人家属的反应不那么激烈,那么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可能会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复核法官有时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例如,如果被告人是家族中唯一的男性后代,法官可能会基于血脉延续的考虑,倾向于不判死刑。这些细微的因素需要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量掌握,无论复核法官是否受传统观念影响,这些因素都可以作为辩护的一部分提出。

七、死刑复核辩护的

六个有效工作

现在,我们重点讲解死刑复核阶段的六个有效工作。

第一,约见复核法官。目前大多数的死刑案件是由法律援助律师在处理。由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有限,特别是死刑复核案件通常在北京进行,因此一些外地的援助律师为了节省费用,往往通过书面方式向复核法官提交材料,而不与复核法官进行当面沟通。这种做法虽然符合程序要求,但遗憾的是,无法充分利用当面交流的机会。

尽管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复核法官必须听取律师的当面意见,但实践中,我们的经验是,只要律师明确要求见复核法官,复核法官通常都会安排时间与律师见面。一个敬业负责的律师往往能够在复核法官面前留下良好印象,这对辩护效果具有微妙但重要的影响。复核法官在审查案卷内容时,有可能忽略或没有充分理解律师在材料中提出的辩护重点。尽管书面或电话方式也可以表达意见,但当面沟通的效果更佳。在面对面的交流中,律师不仅可以强调自己的观点,还能通过法官的言语和表情揣摩法官对案件的看法,从而及时调整辩护思路。有些法官还会主动给律师提出建议,比如补充证据的方向。这种互动往往是律师敬业精神打动了复核法官,促使法官提供有益的建议。因此,当面约见法官非常重要。

第二,会见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与一审、二审或侦查阶段的会见有所不同。此时,被告人已经知道自己被判处死刑,随时可能被执行,因此常常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律师需要为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告知辩护思路和案件进展情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复核法官可能会提审被告人,这可能通过视频或当面进行。律师应告知被告人提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复核法官提审的目的是通过直接接触,形成对被告人的直观印象,判断其是否认罪悔罪,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人在提审中的表现至关重要,可能决定其生死。

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要提醒他注意提审时的表现。例如,如果被告人手臂上有纹身,律师应建议他穿长袖衣服遮挡纹身;如果被告人天生目光凶狠,可以建议他戴上眼镜,以柔化目光。此外,律师应提醒被告人,提审时不要过于激动,也不要表现出满不在乎的态度。提审的时间有限,律师应提前为被告人做好准备,明确哪些话该说,如何展现认罪悔罪的态度。目前,法官往往会通过视频提审,但如果法官决定亲自到现场提审,这通常表明案件较为复杂或引起了法官的高度关注。在法官提审时,被告人除了要保持良好的表现外,还应尽可能回忆和挖掘那些对自己有利的案件细节。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与之前的陈述存在不一致,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来解释这些差异。这样做的目的是引导法官对被告人形成更为有利的内心确信。

第三点,在死刑复核阶段,证据搜集是关键。虽然案件已经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绝大部分证据已经提交,但后续诉讼中仍有可能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需要细致梳理所有证据,并根据辩护的重点变化,挖掘新证据,从而增强免死的理由,影响复核法官的判断。

第四点,强化案件疑点也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关于免死的辩护中,证明案件存在事实证据的疑点可以显著增加成功的机会。在我们过去成功的死刑复核案件中,至少一半是通过强化案件疑点取得的胜利。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复核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尤为谨慎,因为死刑复核是最后一道关卡,任何错误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律师可以通过当面交流加深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疑虑,动摇法官的确信。如果能够提交新的证据,进一步动摇法官的信心,往往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我的《别在异乡哭泣》一书中的“真凶”章节,我们通过不断强化案件疑点,提出多种可能性,即使不排除当事人可能是凶手,也展示了其他人的作案可能性。最终,复核法官没有核准死刑,这个案子的成功也反映了我们在强化疑点方面的策略的有效性。

第五点就是抚慰被害人争取司法救济,这个可以忽略不讲。

第六点,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尤其是故意杀人案件,社会影响力往往非常重大,有时甚至会引发全国范围的舆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辩护律师可能会借助案件扩大自身的知名度,通过媒体采访或自媒体发表言论,表面上看似是在为被告人辩护,争取舆论支持。然而,这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可能会加剧社会舆论压力,使得被告人面临更大的困难。

复核法官在审查案件时,会非常重视案件的社会影响。为了平息舆论和消除社会影响,法官可能会倾向于迅速核准死刑。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公众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通常持有较强的重型主义态度。这种思维模式在短期内难以改变,除非案件具备特殊情况,例如昆山龙哥反杀案,其中有明确的视频证据表明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进行反击,并且被害人之前有恶行,导致舆论倾向于支持被告人。

如果无法形成对被告人有利的舆论,辩护律师需要尽力让舆论尽快降温。以“吴谢宇”案为例,辩护律师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一是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二是通过案例检索说明通常杀害亲属案件不会判处立即执行死刑;三是主张死者在天之灵不希望儿子被判死刑。这三点辩护意见虽然都具有合理性和证据支持,但在处理社会舆论压力时,律师需要更加谨慎,以避免对案件产生负面影响。

在处理涉及重大社会事件的案件时,尤其是那些已经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件,法官的判决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评判,还需兼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对于杀害亲属这样的案件,尽管辩护律师可能会引用类似案件的判例来争取不判死刑或减刑,但实际情况却很复杂。尤其是当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时,社会效果往往被放在首位。

公众普遍认为杀人者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特别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杀害亲属被视为极其严重的罪行。如果对这类案件从宽处理,可能会对国家的道德风俗造成极大的冲击。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存在精神疾病,或者死者的家属表示宽恕,法官仍然可能选择判处死刑以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和期望。

例如,1997年河南郑州发生了张金柱案件,本来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按法律规定顶多判七年。然而,当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介入并进行报道后,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张金柱意识到案件已经成为焦点,预感到自己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最终,张金柱因社会舆论的压力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说明,对于公众关注的案件,尤其是涉及重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会在舆论压力下作出更为严厉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即使辩护律师提出合理的法律论据和人道主义观点,也可能因为公众舆论的影响而难以改变结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舆论压力下可能会失效,最终的判决往往反映了社会对案件的价值观和情感反应,而不仅仅是法律的公正。

在我从事律师工作超过20年的职业生涯中,我从未见过一宗事实清楚的死刑案件,在舆论的高压下获得减刑或轻判。不论是药家鑫案件、马加爵案件,还是城管杀小贩案件,这些案件在公众关注下,最终仍然判处了死刑。即使有些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较为宽松的舆论,但最终的判决通常还是严厉的。对于已经形成舆论的死刑案件,我们作为律师首先需要尽可能避免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如果案件已经被媒体广泛报道,我们的目标应是让舆论降温,而不是加剧公众的关注。舆论越热,案件的判决压力也越大,这对当事人是不利的。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死刑复核是刑事辩护中最具挑战性的阶段,是对法律和人性的重大考验。经过前期的侦查、审查和审判程序,案件到达复核阶段时,被告人的生存希望已经微乎其微。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旨在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即使是犯有严重罪行的人,法律也要对其生命给予足够的审慎。作为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强大的内心、坚定的意志以及不懈的努力。

谢谢大家!

第三环节:大咖会谈

▷李建伟: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杀人犯罪的。由于深植于民众和司法人员心中的观念,以及国家制度的理念,死刑仍然被广泛认为是“杀人偿命”的必要手段。虽然我对这个问题并不是专家,但我相信在我国,死刑适用的主要类别中,故意杀人和毒品犯罪是占比最大的两类。这两类案件在死刑复核中的比例差不多,因为毒品犯罪的数量也非常多。然而,与故意杀人不同,毒品犯罪往往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虽然巨大,但这种危害性对公众来说显得比较抽象。由于毒品犯罪通常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公众难以将吸毒的恶果直接归咎于毒品贩子,这种情况有点像人们对待烟草的态度。因此,毒品犯罪虽然危险性高,但舆论影响较小。

除了这些主要的死刑犯罪类型,还有一些零星的死刑案件。例如,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些涉及巨额贪污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这些重大贪污案件中,网络舆论对判处死刑的呼声非常强烈。实际上,公众对这些案件的反应显示出,他们不仅支持对杀人犯判处死刑,对重大贪污犯的死刑判决也同样具有广泛的支持基础。因此,我想请教的是,在职务犯罪中,我国是否存在某种金额门槛来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如果一个职务犯罪嫌疑人最终逃脱了死刑复核,其辩护的关键技巧在哪里?

◇易胜华: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死刑的适用实际上是一个特殊的情况。我还记得,早些年职务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况确实不少,近年来,随着刑法对死刑罪名的削减,死刑的适用逐渐减少,尤其是在经济类犯罪中。对于那些没有造成人命损失、没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死刑适用变得更加慎重。即便是在毒品案件中,关于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理论界也存在很大争议。

就职务犯罪而言,我认为仍然有保留死刑的必要性。死刑在这种案件中主要起到威慑作用,促使官员认罪伏法,退回他们贪污的资产。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可能更关心的是这些贪污的钱能否被追回,而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如果罪犯认罪、退赃,或许保留其性命,迫使其吐出贪污的钱,对于国家和公众更有利。职务犯罪是否判处死刑,关键不在于具体贪污金额,而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改、积极退赃。如果罪犯数额巨大且顽抗到底,不认罪、不退赃,死刑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很多职务犯罪案件最终都是以认罪不判、放弃上诉为结局,而那些坚持上诉的案件,往往更有可能面临死刑。

▷李建伟:在之前的讨论中,关于免死与必死的因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思考实际上反映了整个法律体系中对比例原则的追求,就像在行政法中追求的比例原则一样。这种比例原则同样适用于死刑复核阶段。

作为死刑复核法官,如果律师能够认真地提出有必要的审查请求,而不仅仅是走个形式,那么这些因素的考量是极为重要的。例如,像长沙近期发生的那起导致80多人伤亡的冲撞案件,可能没有太大的辩护价值,因为其严重性和社会影响使得免死的可能性非常低。而处在必死与免死之间的案件,则往往需要更为细致的权衡,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的辩论空间也因此更大。这就意味着,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律师的努力可能确实能够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此外,历史因素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但这些因素并非单一的。例如,在案件中存在疑点,尤其是杀人案件中,这些疑点可能成为激发辩护兴趣的关键点。举例来说,像聂树斌案这种冤案,最终被翻盘,如果在案件的任何一个环节中,有司法人员能够更加慎重和认真,可能就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

◇易胜华:您刚才提到的内容让我想起了我在《别在异乡哭泣》第一部里写到的一个案子。如果在座的有同学看过这本书,可能会记得其中一个章节叫《瞳孔里的人影》。这个章节讲的是我刚刚入行时办理的一个故意杀人案,涉及一位木匠涉嫌杀害一名十四五岁的小女孩。

在这个案子中,我采用了扩大疑点的辩护方法,这与我在第二部中写的“真凶”一案的辩护策略是完全一致的。当我开始阅卷时,发现了许多疑点,这些疑点可以用来证明他不是凶手,或者至少让人怀疑他可能不是凶手。然而,当我会见这位嫌疑人时,他的一句话却让我内心产生了极大的矛盾。他问我:“易律师,我听说警察是通过死者眼睛里的影子找到我的。”这句话其实来自一个民间传说,说的是死者生前看到的最后一个人会留在他们的瞳孔里。当他提到这一点时,我当时笑了,认为他迷信。然而,随着我思考这句话的含义,我的笑容逐渐僵硬了。这让我产生了一个推理:如果他知道这一点,那是否意味着他意识到自己是凶手?因为按照这个逻辑,只有凶手才会是死者在生前最后看到的人。这个推理让我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我该如何继续为他辩护?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我不能因为这句话就断定他是凶手,但从案件的证据来看,疑点又确实存在。这个案件最终一审判了死缓,如果当时判定他是凶手,他没有任何从轻的情节,也没有赔偿或认罪的表现,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按照当时的标准,他本该判处死刑。但因为存在疑点,最终保住了他一条命。这也让我反思,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充分考虑疑点的重要性。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们已经从以往许多冤错案件中汲取了教训,比如赵作海、佘祥林,还有江西的那个案例,关于邻居的两个孩子被沉入鱼塘的事件。这个案件最后因为疑点而避免了死刑,而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如我书中提到的“真凶”章节中的案例。回顾那个案件,它发生在与呼格吉勒图案属于同一时代,曾经轰动一时。当时,一名区长助理被指控杀害妻子,经过多次申诉后,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无罪。最终,真正的凶手——一名交警被捕。令人惊讶的是,这名交警在一审中承认了罪行并被判处死刑,但随后他不认罪了。

我在这个案子的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介入,发现了其中的诸多疑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不可能完全否认这名交警的嫌疑,因为证据中确实存在许多疑点。然而,我通过提出其他可能性来增强这些疑点,辩护的策略并不是单纯否认交警是凶手,而是提出除了他之外,其他人也有可能作案。我的论点是:如果法庭仅仅基于现有证据判定交警为凶手,而忽视了其他可能性,一旦未来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其他人是凶手,法庭将如何面对这种局面?这正是辩护中的关键所在,确保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做出死刑判决。

▷李建伟:最后一个问题,确实比较尖锐。我了解的情况是,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南方,确实存在一些专门从事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的律师团队,他们的收费往往高得惊人,有时甚至达到天文数字。这些团队通常宣称如果最终无法成功帮被告人免于死刑,会全额退款。

从行业角度来看,我认为这种操作方式有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收费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包生儿子”的性质,给人一种能够保证成功的错觉。其次,这种模式可能会给公众传达一个误导信息,即只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就能买到特定的司法结果。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还容易引发社会的不满与质疑。最后,这种做法的成功率实际上并不高,但由于收费极其高昂,哪怕成功一两例也能够让团队获利丰厚。这种收费模式值得我们反思。

◇易胜华:我必须坦率地说,对于某些同行采用的包胜诉、不胜退费的做法,我深感鄙视。虽然这话可能会得罪一些人,但我认为这是对我们律师职业的一种侮辱,尤其是在死刑复核这样高级的律师业务中。李老师提到的这种现象,尤其是在死刑复核领域,我早有耳闻。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尤其在北京从事这类业务,我对这种操作方式是非常不屑的。我们都知道,死刑复核有一定的不核准率。但如果律师只是靠躺平、不做实质性工作,甚至仅仅依靠概率来获取巨额费用,这种做法是非常无耻的。

这种做法的本质无非是提交一些材料、走个过场。实际上,这些律师可能并没有在案件中发挥多大的作用。一旦某个案子幸运地被核准不死刑,他们就会大肆宣传自己是“死刑复核第一律师”。这跟那些算命先生一个道理:算一万个可能失败九千个,但只要有十个算对了,他们就能继续吹嘘。死刑复核是一门非常深的学问,是最有价值、最高级的律师业务。那些靠赌概率去做这类业务的律师,实际上是在侮辱这个职业。尤其是在当前低端刑事业务被认罪认罚、法律援助等覆盖的情况下,市场变得更加狭窄。而像李老师这样本来可以从事高端民商事业务的人,也挤进刑事业务的市场,这更让我们的生存空间受到压缩。

然而,死刑复核辩护这一块市场却有非常大的空间。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在这个领域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这一块的业务收费不应该低,但目前市场上的情况却并不理想。法律援助律师和一些江湖骗子占据了很大的市场,导致中国的死刑复核辩护整体质量不高。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援助律师的死刑复核辩护质量都不高,有些人可能确实没有办法在这类案件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毕竟补贴较少。但我相信,如果有心从事这一领域的律师,只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死刑复核市场是非常值得深耕的。

我希望那些目前觉得业务难做、收入不高的律师,尤其是通过法律援助介入死刑复核的同仁,能够认真研究和对待死刑复核业务。如果觉得案件存在很大的疑点或空间,可以联系李建伟老师或我,我们愿意一起研究这些案子。成功处理一个死刑复核案件,不管你是年轻律师还是其他领域的律师,这样的经历足以让你吹嘘一辈子。你从死神手中夺回了一条命,这比任何无罪辩护都要光荣得多。这是值得任何律师引以为豪的成就。

▷李建伟:好的,感谢易律师精彩的、澎湃的讲座。

第四环节:现场答疑

▷李建伟:第一个问题,这都是很直接的问题,易主任怎么知道是哪个法官复核?法官会告知我们吗?

◇易胜华:这个至少会有这个法官助理跟我们对接,我们到提交手续之后,法官助理会跟我们对接,然后我们可以提出要求,要求跟这个承办法官当面交流。

▷李建伟:第二个问题就是死缓,在省高院复核期间,被告人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申请省高院开庭审理?

◇易胜华:死刑案件二审不管它是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案件二审,都必须是开庭的,但是复核这种,应该是可以要求当面约见谈话,这是权利,但是不一定是开庭。因为开庭的话,检察院还得到位,死刑立即执行的都不开庭,死缓的也不开庭。

▷李建伟:第三个问题是年龄,年龄的骨龄鉴定在中国司法实践上使用的多还是少?

◇易胜华:很少,但大家可以看看我那本书《别在异乡哭泣》第二部《勇者不惧》中的一个章节,里面提到一个少年杀人事件。在这个事件中,我曾向办案单位建议进行骨龄鉴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骨龄鉴定存在一定的误差。这种误差可能会比较大,因此不适合作为决定性证据,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几个月或几天的差异可能没有太大意义,甚至有时候误差可能会达到几年的程度,这样的话,鉴定的实际意义就不大了。

▷李建伟:第四个问题,请问这个运输毒品如果只是数量大,没有其他的恶劣环节,被告人又是少数民族,适用死刑吗?

◇易胜华:我建议这位同学认真研究一下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里面关于毒品运输案件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已经说得非常明确。现在,对于毒品案件的打击越来越精准了。主要考虑的还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要从严打击,但也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例如,是否涉及跨国犯罪、是否具有武装或暴力性质、犯罪对象是否是学生或未成年人、犯罪人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家庭是否困难、是否以毒品犯罪为职业,以及在犯罪中处于什么地位。特别是在运输毒品的案件中,犯罪人是否受人指使或者雇佣,在犯罪中处于从属或者辅助性地位,这些都可能是保命的重要因素。少数民族身份是否有影响,这可能在某些法官心中会是一个小小的考量,但不是法定或成文的因素,影响也有限。更重要的是家庭是否困难,是否受人指使或雇佣等。

▷李建伟:最后一个问题,对于涉毒案的死刑复核的关注点,可不可以讲?

◇易胜华:对于涉毒案件的死刑复核,有几个关注点。首先,毒品案件的量刑基础是毒品数量,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再考虑被告人是否有从严或从宽处理的条件。我们要强化能够从宽处理的点,例如被告人因为家庭困难受人指使去运输毒品,在运输过程中受监控和指挥,尽量弱化其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中,立功情节是一个重要的辩护点。毒品犯罪涉及上下游关系,如果被告人涉及的交易已经足够让他判处死刑,那么其上游的责任更大。曾有一个成功的毒品案件复核案例,被告人最初一直否认犯罪,后来在复核阶段承认了犯罪行为,最终通过强调其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成功免于死刑。

我们建议律师在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中,不要仅仅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角度去辩护,因为法官和检察官掌握的证据可能比律师更多。相反,应该重点关注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可能的立功情节。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谢谢大家!

第五环节:主持人总结

李建伟教授

主持人

非常感谢易律师的精彩分享。通过今天的讲座,我们深入了解了死刑复核的复杂性和严谨性。不仅从法律角度为我们详细解析了相关案例,还分享了宝贵的辩护经验,这对我们在座的法律同行来说,无疑是一次极具价值的学习机会。特别是,通过真实案例分享的辩护策略,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操作的思路。

今天的“周三有约”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第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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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

【场面盛大】李建伟教授:一部公司法典,七成公司治理,以企行稳致远

‍下期预告

刑法学硕士毕业后,可以成为民商事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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