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1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锦港)公告,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ST锦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2018年至2021年,ST锦港与上述7家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1.0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1万元。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9.0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9万元。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2亿元,虚增成本24.3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万元。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4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40万元。
ST锦港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表示,ST锦港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
ST锦港、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申辩意见和证据,请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相关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证监会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时,徐健、刘辉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11月1日晚间,ST锦港同时公告,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前述股东立案。
此前10月28日,ST锦港公告,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刘辉、李挺、鲍晨钦、曹成、徐健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鲍晨钦、曹成、徐健被取保候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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