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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顶端法治
2024-08-20 11:09:17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小帅和小壮(均为化名)两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诉讼调解离婚,并约定小帅和小壮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因张某一直在外务工,两个孩子一直跟随李某生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学习及生活环境,加之小帅和小壮也表示愿意同李某生活,在与张某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未果后,李某遂诉至淮滨县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该院防胡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开锋在认真梳理案情,认为该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张某一开始并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认为自己并非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只是因为工作忙碌,不能时刻陪在孩子身边。而李某则认为,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自己身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孩子也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孩子应当由自己抚养。眼看双方僵持不下,王开锋从子女的自主意愿、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张某逐渐认识到时间和空间阻碍不了血脉亲情,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是第一位。最终,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帅和小壮变更为由李某抚养。至此,该案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在离婚时,父母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来确定子女抚养权,但值得指出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由此可见,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等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予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夫妻关系可以终止,血缘亲情关系不可割舍。父母即便解除婚姻关系,仍应积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妥善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孩子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黄建

编辑: 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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