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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崤函说法・法润湖滨】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中是否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走近湖滨
2025-06-13 22:18:51

基本案情

陈某为某食品公司员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日常负责驾驶店内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事送货工作。某日,陈某在送货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发生事故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陈某向湖滨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食品公司认为其与陈某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不正确,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食品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湖滨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区人社局依法负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经调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区政府受理原告某食品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具备劳动关系的相关实质要件且劳动者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依据相关的证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具体到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被告区人社局认定原告某食品公司与陈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本案被告区人社局作为本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陈某与原告某食品公司虽然均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案中提交的原告某食品公司汽车司机招聘信息、工作群工作聊天记录、微信工资转账记录、某食品公司销售单、事故当天现场拉货照片、交强险保单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陈某杰通过原告某食品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进入原告某食品公司工作,驾驶公司提供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事送货工作,工资按月结,接受原告某食品公司的管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区人社局在认定工伤程序中认定原告某食品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二、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本案陈某驾驶原告某食品公司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原告某食品公司主张第三人陈某杰受到事故伤害不能排除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某食品公司认为不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某食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故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区人社局收到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被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案被告区政府受理原告某食品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工伤认定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相对人是需要予以救助的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这决定了工伤认定程序必须及时、高效、便民。肯定工伤认定机关的劳动关系确认权能够更好的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工伤认定机关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确定劳动关系时,需要注意:一、明确列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和流程,减少误解和反复申请的次数。二、对于申请材料及时反馈,材料不全的现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三、要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主体资格、确定双方合意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

为更利于规避工伤风险,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一、按照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相关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三、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对于认为不是工伤的要积极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需要注意:一、留存工伤发生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等、证人证言、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二、留存就医凭证,如病例、检查报告、缴费发票、用药清单等。三、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主动向用人单位报告。若单位拖延,一年内可自行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逾期则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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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史方伟审核:郭丽鹏

编辑:吴   洁   校对:赵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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