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姜某志、姜某与王好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好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王好阳,男,汉族,1970年06月28日出生,住址不详,身份证号:410728197006****35。
执行依据:
(2014)豫0728民初1652号
执行标的:
81800元(申请执行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悬赏条件及奖励:
在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位置下落并配合法院成功采取拘留措施,或提供被执行人现准确住址,帮助法院成功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奖金1000元。
长垣法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接收时间:
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举报联系电话:
王法官 13623730756
现场举报地点:
长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四楼接待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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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法院
信息来源:执行局
策划:杨超
审核:张琳
编辑:郭汉雄 蔡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