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一:
2024年05月26日15点26分左右,梅某建驾驶“新日”牌三轮电动车沿确山县中原大道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左转弯进入龙源天骄小区时与韩某旭驾驶的沿确山县中原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旭、杨某宇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梅某建驾驶非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梅某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韩某旭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款:“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在此事故中梅某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旭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宇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24年06月12日05时54分左右,李某琪驾驶“金箭”二轮电动车沿确山县朗陵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董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李某琪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董某在道路上行走未走人行道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李某琪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董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李某琪承担主要责任,董某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