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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老服务暖重阳丨西峡法院发布四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西峡县人民法院
2024-10-10 20:06:01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西峡法院长期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提升老年人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重阳节”到来之际,西峡法院聚焦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发布四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老年人共享司法成果、安享晚年生活提供行为指引、规则参考与风险提示。

案例一:陈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女,1957年出生)与被告张某(男,1954年出生)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张某涛现已成年已婚,与其妻子儿子在洛阳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因被告频繁饮酒问题多次产生矛盾,2023年3月1日,因被告张某饮酒后与原告陈某发生争执,被告损毁家中家具,原告当晚离家外出,在宾馆居住一周后,原告陈某回到家中,与被告在楼上楼下分开居住。2023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案件处理

西峡法院受理后,被告不愿到庭参加诉讼,向法庭递交答辩状说明自己不愿离婚,并承诺今后愿意改掉喝酒闹事的毛病,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但经法庭调解及亲友劝说,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西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年近古稀,离婚会使双方陷入无依无靠的境地,而且原告因一时生气就以离婚的方式简单解决矛盾,不利于夫妻之间矛盾的缓和,应当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且双方也不符合离婚条件,因此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在判决书上承办法官给双方写下了法官后语,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濡以沫,争取破镜重圆。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育女儿已抚育成年另立家庭,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婚姻已经历四十二年,生活中人们称结婚第四十二年为“珠质婚”,即婚姻如同蚌壳内历经磨砺的沙砾,经过岁月与世事的冲刷,已经成为璀璨夺目的珍珠,多年婚姻中的磕磕碰碰,也正是了解对方脾气性格,不断磨合适应的过程,使得双方的婚姻如珍珠一样弥足珍贵。通过本案的审理裁判和法官后语,有利于提醒引导夫妻双方珍惜相濡以沫的过往,在婚姻生活中的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包容,努力争取破镜重圆,婚姻出现了问题,应该选择直面问题、解决问题,逃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味逃避只会让矛盾淤积、甚至激化,而不到庭参加诉讼更是丧失了法庭对双方进行调解的机会。夫妻双方应当珍惜身边人,在婚姻中不断学习、成长,学会包容理解对方,与对方共同经营幸福家庭生活。

案例二:燕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燕某与肖某均是年过半百的老人,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重新组建家庭。结婚十多年以来夫妻感情尚可,共同努力经营生活,但近几年来随着双方年事已高,二人的养老问题、财产问题给这个重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矛盾。燕某考虑到,自己多年以来勤勤恳恳地为这个家庭劳心劳力,辛勤付出,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在情感上,肖某近几年对于自己的关心越来越少,甚至有时出言侮辱。在财产上自己名下既无存款又无房产,加之肖某已经年过七旬,肖某原生家庭也有其他继承人,自己很有可能面临老无所依的窘境。于是燕某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起诉老伴肖某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婚后二人共同建设的房屋。肖某并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存在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二)案件处理

承办法官在了解两位老人的基本情况后,积极展开调解工作,化解拧在两人心中的“疙瘩”。法官先是对原告进行安抚和疏导,肯定燕某多年以来对家庭生活做出的努力与付出,分析原告起诉离婚更多原因是在养老问题上内心的不安,被告单方把持财产让其没有安全感,而不是真正的感情破裂。法官同时对被告肖某展开劝说,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二人婚后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原告依法享有对其处分的权利,劝说被告应当多换位思考,在生活中应当多关心原告,给予其应有的尊重和安全感。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二人最终化解矛盾,在财产上达成调解,原告也不再请求离婚。

(三)典型意义

重组家庭在老年人群体中并不少见,老年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多较为欠缺,因而在重组家庭中常常会因财产问题和养老问题产生矛盾,最终一发不可收拾,闹到起诉离婚的地步,因此正确找准老年人心中的焦虑,化解其担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让老年人和和睦睦地安度晚年。

案例三: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等七人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现年92岁,生育三子一女,三个儿子均生育有两个儿子,李某三个儿子近年来先后去世,女儿王某霞现年60岁无业。李某原跟随长子生活,李某三个儿子先后去世后,2021年2月,李某的六名孙子共同达成协议,约定将李某送到养老院,六人与李某女儿王某霞共同分担住养老院所产生费用,后李某到社区养老院居住,六名孙子及李某女儿共6人按月轮流向养老院支付每月1000元的费用,截至2023年2月原告起诉前,李某部分孙子拒绝缴纳费用并已欠付数月,李某诉至西峡法院要求欠费未缴费的孙子继续履行协议。

(二)案件处理

因原告李某年岁较高,故由其所在养老院协助原告李某立案,在李某立案期间,西峡法院适老型诉讼服务指导中心的法官了解到李某因白内障丧失大部分视力,言语表达清晰但行走困难,立即根据李某身体状况对其诉讼能力进行评估分类,进行代理审查,并到养老院询问李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助李某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并邀请李某所在村委会成员协助送达、调解,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六名被告均同意按月轮流继续支付养老院费用,欠付的费用立即补齐,李某的高龄补贴由李某女儿保管,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以后产生医疗费由女儿垫付,报销后由六名孙子与女儿平均分摊。

(三)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西峡法院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便利老年人参加诉讼,在立案过程中根据老年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对老年人诉讼能力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级别诉讼能力配备相同等级的诉讼服务标准,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协同基层自治组织建立涉老年人多元解纷体系,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针对原告年迈且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形,西峡法院积极采取定制化的诉讼服务方式,开展代理审查、诉讼陪同、申请法律援助等适老性诉讼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涉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长期履行效果进行跟踪回访,该案的审理有效充分的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引导社会敬老爱老,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赡养及晚年生活保障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案例四:何某诉何某军、何某丽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男,1962年出生)与李某(女,1962年出生)1988年结婚,1989年生育女儿何某丽,1991年生育儿子何某军,1994年原告何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子女由李某抚养,何某不支付抚养费。原告何某与被告何某军共同生活,被告何某丽与李某共同生活,原告何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因平时开支及医疗费支出,原告何某要求被告何某军、何某丽每人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经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军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被告何某丽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二)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何某年满六十周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用药,其劳动能力随着年龄增长逐渐降低,无其他稳定收入,二被告作为其子女应负有赡养义务,虽然扶助原告居家养老是负担赡养义务的方式,但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是为原告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还包括帮助原告负担今后必要日常开支、医疗费用,以及为原告提供精神上的慰藉等,支付赡养费是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的重要形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西峡法院予以支持;2.同时,赡养费支付数额,应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及子女的负担能力,原告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现居家养老,有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保障,二被告尚需赡养母亲李某及抚养各自未成年子女,故酌定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共1000元;3.二被告对原告及母亲李某均有赡养义务,李某现在被告何某丽处居住,何某丽承担李某的经济上主要赡养义务,被告何某军应承担对原告主要赡养费支付义务,故赡养费由被告何某军承担800元,被告何某丽承担200元。

END

编辑丨王   冬

审核丨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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