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构成要件
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0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02
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03
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
二
典型案例
2020-2022年间,朱某伙同张某、杨某、邱某等人通过请朋友、同学喝酒,或者在餐馆、烧烤摊等地方寻找目标,然后尾随酒驾司机,多次人为制造追尾、剐蹭的交通事故,以被害人酒后驾驶可以私了或者事故后逃逸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赔偿”共计10余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朱某等四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三
法院提醒
信阳中院刑一庭法官助理
熊国梅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本案中,朱某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法在身边 以案为鉴#
(刑一庭 熊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