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6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予以修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
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方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报告。
在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的启动和解除程序。(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