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XX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该公司《营业执照》2024年05月09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闫某,企业地址变更为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号,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及时变更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不符。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
【案例2】
XX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承租单位洛阳XX公司,未与承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捌仟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壹仟元罚款。
【法律依据】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依据】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投稿邮箱:mjrm2023@126.com
责编:董淑怡 审核:杨茹兰
策划: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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