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热搜(新浪新闻)消息。江西女子小乐称她今年1月在单色舞蹈武汉武广馆上瑜伽课时,被老师压断腿左腿,如今9个月时间过去了,她仍然无法直立行走,而且左腿明显萎缩畸形,或将终身残疾,而涉事的舞蹈机构却不愿意负责了,为此她找到了最初缴费的长沙门店。
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健身房或者俱乐部老师对学员进行辅导训练是正常的,但是,老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应当把握一定的尺度,准确掌握辅助训练的力度、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女子小乐陈述属实,老师存在过错,鉴于老师系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当由其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单色舞蹈武汉武广馆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单色舞蹈武汉武广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其上级开办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关于本案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涉事老师是否涉嫌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事老师主观上属于过失,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小乐的身体带来危害,但是,其过于自信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如果经过法医鉴定,小乐的伤情属于重伤,则涉事老师需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法医鉴定,小乐的伤情不属于重伤,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