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等文件精神,开展2024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专项项目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支持重点和标准
按照《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豫商财〔2022〕18号)有关要求执行。申报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对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和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实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
具体项目申报事宜请与高新区商务局联系。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4年9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高新区火炬园综合楼409室 高新区商务局
联系人:李歌 刘家成 联系电话:3539877
高新区商务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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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侯世鑫
来源:商务局
编辑整理:李 真
审核:闫 锋 王 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