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万真真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依据变更后的协议约定起诉另一方支付大额补偿款,可能不会得到全部支持。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综合酌情裁判。
2010年4月
小莉与小伟结婚并育有两子
2020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名下房产、存款等所有财产
均归小莉所有
孩子由小伟抚养
双方名下所有债务均由小伟承担
后双方补充协议
约定所有财产归孩子所有
小莉一并承担抚养费
小伟因此向小莉出具欠条
自愿给付小莉1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现因小伟并未履行支付义务
小莉诉至卫东法院
人民法院: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处分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经济补偿等问题。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在离婚后另行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及自身权益的处分。让与财产的主体不仅有女方,而是男女双方。若男方需另行支付女方一定的款项作为补偿,则存在双重付出。
考虑双方名下房贷一直由男方偿还,且尚有贷款需要偿还的事实,根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中照顾女方权益的法律规定,为平衡双方权益,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男方小伟向女方小莉支付60万作为离婚补偿。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供稿/卫东法院 编辑/宣教处
▌ 图像/卫东法院 AI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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