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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法院:从婚内赠与纠纷到协议履行争议,诚信履约是法定义务!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5-06-18 20:27:40

婚姻关系中,忠诚与诚信是维系感情的重要基石。然而,当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发生赠与纠纷,后续又因履行约定产生争议时,法律将如何定分止争?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依法裁判,有力维护了契约精神和社会诚信秩序。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赵某与被告李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持续至2024年11月。在此期间,赵某向李某转账及购买物品共计9万余元。2024年11月,就李某插足赵某和吴某某婚姻一事,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扣除被告李某送给赵某物品金额外,李某通过银行分两批向原告转款共计51000元,自收到第二批转款之日起,原告吴某某不再对李某起诉,不再追究李某插足赵某和吴某某婚姻之事,以后不再联系、互不相欠、互不追究。然而,原告吴某某却在被告李某履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剩余未约定的钱款4万余元。

吴某某认为,丈夫赵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某的行为应属无效,李某取得该财产无法律依据,应全额返还所有财物。被告李某则辩称,双方已通过协议就赠与返还事宜达成一致,自己已按约履行,不应再承担额外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赵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赵某将大额钱款赠与被告李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财产共有人即原告吴某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吴某某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故赵某单方处分夫妻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赵某擅自向被告李某某的转款,未有证据证明系赵某的个人财产,其均应为吴某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吴某某对于赵某擅自处分的转款享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对于赠与的返还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吴某某签订协议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其在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退还相应钱款及物品的情况下,应当秉持诚信原则,恪守协议约定内容。故对于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李某退还剩余钱款4万余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既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打击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同时也捍卫契约精神,倡导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就应严格履行,不可随意反悔。只有人人都尊重法律、信守承诺,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有序,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图文:周   颖

排版:周   颖

审核:王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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