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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除代位继承,在继承中还涉及转继承。转继承是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权利转给对其有继承权利的人,如果被继承人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被继承人死亡前和配偶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其中一半财产应该归配偶一方所有。继承财产时应先将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分出,如果家庭财产中有他人财产,也应该先分出,其余财产才能由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普遍情况,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应该按遗嘱的内容予以继承。但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虽然立有遗嘱,但在特定的情形下,却不能按遗嘱予以继承,仍然要按法定继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胎儿的继承权写进了法律,胎儿继承份额也称为"胎儿预留份",是对胎儿继承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配要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能损害遗产的效用。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要考虑分配给能使其发挥作用,为社会创造效益和价值的继承人。生活必需品及经常使用的生活用品要考虑分配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能够继续使用、减少浪费,发挥生活用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律明确规定保护丧偶一方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因为其再婚,阻止和干涉其处分继承财产或将继承的财产带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有关组织和个人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对自然人生活照料及去世后的丧事料理,可以按协议约定得到自然人遗赠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刊发于2023年3月3日汴梁晚报婚姻家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