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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法院: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商水县人民法院
2024-08-27 08:43:57

近日,商水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024年5月17日,15岁的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闻某某发生事故,二人受伤,闻某某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主要责任,闻某某负次要责任。后闻某某因将朱某诉至商水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9480.05元。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朱某是未成年人,承办法官邝春英积极与与其监护人沟通。朱某的父亲认为,本次事故不仅朱某有责任,原告也有责任,损失不应当由朱某一方承担。邝春英耐心细致地向朱某父亲释法明理,指出朱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向原告详细讲解赔偿计算标准,并从情理角度出发,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到被告是未成年人,给予更多谅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00元,当庭履行。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据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但是,日常生活中,部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深刻意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且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较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关法律后果将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拒绝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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