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法官,你们咋还冻结俺媳妇的银行卡呀?”
“虽然只有你是被执行人,但是你妻子名下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们可以冻结她的账户。”
“哎呀,那我马上还钱,别扣划俺媳妇的工资了。”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崔东鹏执行团队如期扣划被执行人贾某账户财产,一起耗时3个月的小标的案件圆满执结。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底,贾某因生意周转向王某借款20000元,随后还款5000元,但剩余欠款不再偿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其诉至巩义法院。判决生效后,贾某未如期还款,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7月中旬,崔东鹏执行团队接到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知被执行人贾某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申报财产,贾某态度良好,表示会马上筹钱还款。但仅作出口头承诺,并未实际履行。
几次三番后,执行员知道遇到了“大忽悠”。当即改变策略,一边多次到其住所查找其踪迹,另一边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经查询,其妻子名下银行卡有部分金额,执行员依法冻结了账户的一半金额,并通知了贾某。
本来不以为然的贾某,在执行员扣划其妻子账户财产仅1天后,主动现身联系了执行干警,称愿意偿还剩余欠款,请法院解除对妻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第二天,贾某就将一万余元打到自己账户,并通知执行员扣划,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时,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或者通过执行异议、析产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但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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