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法庭妥善化解一起水泥板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件,通过高效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原告A建材公司与被告小李签订水泥板房购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分歧:建材公司主张已依约完成施工,小李仅支付部分款项;小李则抗辩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等问题,且建材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故拒绝支付尾款。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最终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金莉莎受理案件后,敏锐意识到该案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涉及企业营商环境。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指导下,法官采取三步走策略:一是实地勘查,对争议房屋存在的墙体裂缝等状况进行专业评估;二是双向沟通,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了解施工细节和维修情况;三是释法明理,围绕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帮助双方厘清责任边界。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小李同意支付拖欠款项六千余元,同时保留对后续可能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的追偿权。该调解方案既确保了建材公司的资金回笼,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又保障了小李的合法权益,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ND
长按关注
邓州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司法关注民生
审判服务百姓
素材提供|张村法庭唐志浩
编辑|刘洋卓
初审|朱小旭
终审|胡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