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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郑州出台公积金新政,最高可贷130万元!
新郑发布
2024-09-09 15:01:59

9月9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9月9日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4〕29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自2024年9月9日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30万元

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30万元;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

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对应最高额度上浮20%。

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24〕10号)和《郑州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郑公积金〔2024〕28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15%,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适时开通存量房组合贷款业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联合商业银行适时开通存量房组合贷款业务。为防范贷款风险,存量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将参照我市房屋历史成交数据,实行房屋价格评估。存量房贷款期限可按照贷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50年,且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的原则确定。公积金中心将适时发布开展存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有关通知,公布存量房组合贷款业务合作的商业银行。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以贷定缴

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试行以贷定缴。为方便灵活就业职工办理贷款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于贷后办理缴存账户转移、签订冲还贷协议等业务,通过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实现既可归还贷款本息又可继续缴存。

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以旧换新”贷款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采用“以旧换新”方式购买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绿色通道”享受即时受理服务,不需要再预约办理。

通知全文如下: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公积金〔2024〕29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30万元;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对应额度上浮20%。

二、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24〕10号)和《郑州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郑公积金〔2024〕28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15%。

三、联合商业银行对新交易的存量房适时开通组合贷款业务。新交易的存量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实行房屋价格评估。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50年,且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四、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试行以贷定缴,贷后可通过办理缴存账户转移、签订冲还贷协议等业务,既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又可归还贷款本息。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采用“以旧换新”方式购买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绿色通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时受理和审批。

本通知自2024年9月9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行业系统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9日

—未经作者授权严禁转载—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陈思澄

责编: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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