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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如何破解难题?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4-10-02 03:31:10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关系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能否得到维护。如何积极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如何破解难题?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肖世新做客直播间,详细解读关于案件执行中的各类问题。

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肖世新: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经公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时效性?

肖世新: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如果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执行困难,或者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将面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果。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肖世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针对执行标的为金钱之债的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金钱之债指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为给付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什么要“终本”?

肖世新:对于金钱之债的执行,执行流程可以概括为查询、控制、处置三个依次实施的环节,由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经调查所发现的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履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债务。具体而言,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系统中的网络查控模块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工商股权、证券账户、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且线下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涵盖的财产情况,如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上述调查措施涵盖了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查。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已向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

肖世新:“终本”不是案件执行的“休止符”。比如,近日,我们荥阳市法院经过多次排查和不懈努力,成功执结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20余万元货款。这个案件是这样的,某科技公司与某商贸公司有生意往来,因某科技公司收到货物未支付货款,某商贸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应支付20余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判决生效后,某科技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2022年9月,某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们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案件比较多,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已被轮候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我们执行法官就到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系轮候查封。

执行法官又前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

执行法官不放过任何线索,持续查找,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除已轮候查封的车辆和已轮候冻结的账户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也都石沉大海,未有回音,遂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释明并取得理解后,该案件依法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我们执行法官并没有放松对该案的关注,每6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让申请执行人留意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有情况及时联系。至2024年8月,长达2年之久的案件终于有了转机,执行法官通过线下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核实财产情况后,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第一时间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却置若罔闻。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心存侥幸心理,迟迟不履行。最终,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全部强制执行。

确认执行款到法院账户后,执行法官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领取执行款。至此,该起“终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所以,“终本”不是案件执行的“休止符”。“终本”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前,如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仍负有向法院报告财产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机构在情况紧急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有一些胜诉当事人说:“我官司打赢了,也申请执行了,为什么钱还没有执行到位呢?法院为啥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什么要让我提供财产线索?”

肖世新:被执行人还款能力是客观的,只有被执行人的还款能力满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要求,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可以简单理解为执行是发现被执行人的还款能力,而非是创造被执行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买卖等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决定的,此类民事行为必然蕴含着自身合法权利受损的风险。执行程序并非是民事主体规避民事行为风险的避风港,只是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积极挽回自身损失的一种选择。

在金钱之债的执行中,虽然执行机构有多种查控措施,但并不能保证必然调查并发现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情况。多数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较为熟悉,可能掌握我们无法通过执行系统所发现的财产线索,尤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由此可见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既是对提高自己权利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也是在执行阶段履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如若罔顾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心存侥幸、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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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张睿丨监制: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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