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女。2022年,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2023年,王某称其行使探望权受阻,遂诉至法院。
02
审理经过
为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儿抚养权及探望权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王某和李某双方具有约束力,王某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作为父亲与女儿的血缘亲情不可割裂,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综合考虑子女的正常生活、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每个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3点;自判决生效后的第七个月起,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探望时间为周六或周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3点。
03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仅仅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但父母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会终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多探望孩子,有利于孩子和父母的情感交流,能够帮助孩子心理健康成长。夫妻一方不能因为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就随意限制夫妻另一方与孩子见面,夫妻双方在协商或确定探望方式时,要充分考虑孩子的年龄、性格、成长环境等特点,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完
文:吴炎飞 兰青
编辑:海刚
审核:陈叙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