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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狄公案》彰显中国古代法治文明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5-06-12 10:29:06

在中华历史长河中,唐代法治文明宛如一颗璀璨的星辰,散发着独特的光芒。2024年央视热播的电视剧《大唐狄公案》引发了人们对唐代法治文明的浓厚兴趣与深入思考。唐代作为中华法治文明的黄金时期,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整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奠基性的地位,成为后世研究和借鉴的重要典范。狄仁杰这位唐代杰出的政治家,凭借其卓越的智慧和非凡的才能,在历史的画卷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他被誉为“中国的福尔摩斯”,这一美誉的广泛传播得益于荷兰汉学家高罗佩的小说《大唐狄公案》。《大唐狄公案》以其精彩的情节、生动的描写,将唐代的法治文明展现得淋漓尽致。

细读《大唐狄公案》,可以发现不少反映唐代审判制度的生动场景,包括官吏断案、公堂审讯、秋审制度等,勾勒出唐代司法体系的层级性与专业性。在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与中央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上下联动的司法审判体系。在《铜钟案》中,狄仁杰不顾危险,在起更时与随从亲赴圣明观勘验,撬开铜钟验尸辨骨,这一情节并非简单的文学创作,而是暗合了唐代县令“躬亲狱讼”的职责要求。在唐代,县令不仅负责地方行政事务,还承担着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责。他们需要亲自审理案件,了解案情的细节,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准确。这种职责要求体现了唐代对地方司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唐代司法体系中基层司法的重要性。而在《凤印案》中,狄仁杰准备将康执宜的罪行上报刑部及大理寺,请求启动三司会审为皇后正名,这映射出唐代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联合审理重大特殊案件的“三司推事”制度的权力制衡设计。大理寺是唐代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州县上报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三司推事”制度通过三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制约,确保了重大案件的审判质量,体现了唐代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大唐狄公案》对唐代刑罚制度的文学化处理尤为经典。《迷宫案》生动完整地描写了倪琦与李黄氏被押送至法场当众执行死刑的全过程,符合唐代死刑执行“凡决大辟罪皆于市”的规定。《四漆屏》中滕侃县令将柯夫人与肖亮判处死刑后报请刑部批准的情节,对应了唐代“三复奏”“五复奏”的死刑复核程序。《唐六典》卷六记载:“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者,刑部三覆奏。”“三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执行前一天可以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请示是否执行;“五复奏”则是对于在京执行的死刑案件,处决前一天两复奏,处决日当天三复奏。此制度系唐太宗后悔错杀大理丞张蕴古而设,除皇帝本人拥有最高的死刑复核权外,刑部、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也从司法、立法、行政等不同角度在死刑复核的法定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体现了唐代的慎刑传统和对生命的尊重,以及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大唐狄公案》在案件设计中巧妙融入律法援引、罪责对应、宽严相济等唐代刑法原则。在《湖滨案》中,狄仁杰决定以“反坐法”为由先行捉拿有杀人嫌疑的刘飞波,恰是《唐律疏议·斗讼律》中“诸诬告人者,各反坐”的活学活用,“诬告反坐”的原则体现出唐代对伪证罪的严厉处罚力度。罪责对应、宽严相济原则是唐代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罚之间应当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一原则在小说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除夕疑案》中,狄仁杰发现王么哥有重大杀人嫌疑,将其拘押而展开讯问,但随后嫌疑解除,狄仁杰阻止衙役继续施加棍棒,命令释放王么哥和家人,并和颜悦色地安抚他们迎新年。这暗合了《唐律疏议·断狱律》关于讯问的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唐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从一个侧面体现出恤刑和人文关怀的精神。而在《迷宫案》中,倪琦叛国谋反的行为,依《唐律》本应以凌迟论处,印证了唐律对“十恶”重罪坚持严惩,“五刑之中,十恶尤切”的伦理化立法特征。但由于其父倪寿乾作为朝廷功臣留下遗书为儿子缓颊,倪琦的刑罚因而减为斩刑,这充分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小说将唐代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生动地展现了唐代刑法的具体应用,这种律法援引的方式,让读者深刻感受到唐代司法审判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以及其中蕴含的价值取向。

《大唐狄公案》还系统展现了唐代诉讼程序与证据制度,包括证人制度、物证观念、口供地位。在《四漆屏》众人当堂对质的情节中,唐代“据众证定罪”的证据规则得到充分演绎。在唐代的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些案件,需要有多个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才能认定犯罪事实。然而,小说对证据制度的艺术化改造颇具深意。在《雨师迷踪》中,狄仁杰引导哑女黄莺儿通过写字做证的情节,既突破唐代“废疾者不得为证”的律文限制,又隐喻司法者对“情实”的超越性追求。在唐代,法律规定废疾者不得作为证人,这是因为他们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可能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在小说中,黄莺儿通过手写、画圈的形式做证,最终帮助狄仁杰查明了案件真相。这一情节反映了唐代证人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灵活性和变通性。

《大唐狄公案》的故事情节体现出了唐代法律制度礼法结合的特征。在唐代,礼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唐律》逐渐吸收了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司法的经验,将礼的精神和原则融入法律条文的灵魂之中,使法律成为维护礼的重要工具,被后人评价为“一准乎礼”。礼在唐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唐律要以建立特权、打击违反礼数行为等手段巩固封建礼制,例如“八议”(源于曹魏《新律》)、“五服制罪”(源于西晋《晋律》)、“官当”(源于北魏《北魏律》),这体现了礼所强调的等级制度和特权思想。

《大唐狄公案》作为以唐代名臣狄仁杰为原型的公案小说,通过其曲折的案件、理性的推理和对审判过程的生动描写,展现了唐代法治文明的丰富多彩。狄仁杰在小说中被塑造为明察秋毫、铁面无私的清官形象,他不仅严格依法断案,更兼顾人情与伦理道德,体现出儒家思想与法家逻辑的融合。这种人物设定寄托了传统社会对司法官员的理想化期待,强调司法权的正当性来源于官员自身的德行与才能。在传统社会中,百姓往往将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清官身上,希望他们能够主持正义,为民申冤。狄仁杰的形象正是这种社会期待的集中体现,他成了正义的象征,深受百姓的爱戴和敬仰。

此外,小说中的司法过程融合了西方悬疑叙事和东方文化背景,虽然与真实唐代司法实践存在差距,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社会对法治公正的诉求。在实践中,司法活动往往面临各种干扰因素,如政治权力、经济利益、人情关系等,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完全实现。因此,作者通过狄仁杰的形象与断案方式以及“大团圆”式结局,阐发读者心中对正义的追求和期盼,展现一幅公正与法治并存的理想司法图景。这种理想司法图景不仅是对唐代法治文明的一种艺术化呈现,也是对人类追求正义的一种永恒表达。

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深入剖析《大唐狄公案》所反映的历史细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华法治文明,发掘中华法治文明的丰富内涵,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实际相结合,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于世华报纸 齐泽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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