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被告已经主动支付了代偿款,我想申请解除对他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11月27日一早,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而导致其名下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网络查询并查封或冻结被告薛某某名下财产。承办法官审核相应材料后认为,保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时作出了保全裁定,成功冻结了被告名下账户。
在法院判决书送达后,被告薛某某主动与原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联系,并积极的履行了其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至此,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双方握手言和。
诉讼财产保全不仅能为后续执行打下良好基础,也能有效给被告方施加“压力”,从而促进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官在此提醒,为避免出现被告故意转移财产而履行不能的情况,原告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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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行政审判庭
编辑:张 宁
初审:刘仁强
复核:郝亚东
终审:董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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