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
运输车辆挂靠运营现象普遍
当这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
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后行使代位求偿权时
赔偿责任该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还是由挂靠公司连带担责?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凌晨,郑州市某路口发生三车连环追尾事故:苗某某驾驶的牵引车撞击王某某驾驶的牵引车,致王某某车辆再撞前方张某某的厢货车,造成苗某某死亡、三车及货物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苗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苗某某车辆的登记车主许昌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索赔27.99万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向王某某及其车辆挂靠的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河南某运输公司提起代位求偿诉讼,主张85370元赔偿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挂靠关系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车辆交强险已赔付张某某车辆损失。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及损失核定,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有权向王某某追偿83970元。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河南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虽未实际控制车辆,仍应对王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某支付保险公司83970元,两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及挂靠关系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挂靠公司虽未实际控制车辆,但基于挂靠关系,仍需对实际车主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确挂靠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相关市场主体需依法依规经营,避免引发法律风险。
编辑:苗文充
审核:张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