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朝的法律体系中,“徭律”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详细规定了劳役征发的各项细则,对秦朝的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转产生了深远影响。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我们揭开秦代“徭律”神秘面纱提供了珍贵资料。这些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其中就包含了至关重要的“徭律”一条 ,让我们得以一窥两千多年前秦代徭役制度的具体面貌。
从征发的时间要求来看,“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这表明为朝廷征发徭役时,若耽搁不加征发,负责官员要被处以罚二甲的重罚。而对于服役人员迟到的情况,也有着细致且明确的惩处措施。迟到三天到五天,会受到斥责;六天到十天,需罚一盾;超过十天,则罚一甲。但如果是因为降雨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动工,就可免除本次征发。这种规定既体现了秦朝律法对徭役征发效率的严格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不通情理。
在工程质量保障方面,“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当征发徒众进行城邑工程建设时,所筑的墙要保证一年的质量期。若不满一年墙就损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将被治罪,并且原来修墙的徒众要重新修筑,而这次修筑的工时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这一规定极大地促使工程负责人和施工人员重视工程质量,确保城邑建设的坚固和持久,对于维护地方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禁苑及公马牛苑的维护上,同样有着严格且周全的规定。“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卒岁而或()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 县有责任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征发徒众建造和补修相关设施后,要及时交付苑吏巡视。若不满一年有毁缺,由该县重新征发徒众建造,且不计入徭役时间;满一年后损坏,超过三方丈的由县补修,不到三方丈或未满一年被人为破坏的则由苑自行补修 。如此细致的规定,保障了禁苑和公马牛苑的正常运行,也合理分配了维修责任和徭役负担。
对于县所葆禁苑的特殊情况,“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若禁苑土质不佳不耐雨,夏季损坏不必立即补修,可在秋季无雨时兴徭役修筑,体现了因时因地制宜的管理智慧。而当苑囿临近农田,为防止动物及牛马破坏庄稼,“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县啬夫会根据田地多少征发附近百姓筑墙修补,但这不算作徭役,平衡了农业生产和苑囿管理的需求。
秦代“徭律”对劳役征发的规定涵盖了征发时间、工程质量、苑囿维护等多个方面,既严格规范又不乏灵活性,充分反映了当时国家治理的实际需求和管理水平。它不仅是秦朝统治的重要工具,也为后世研究古代徭役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让我们得以透过这些古老的律法条文,触摸到那个时代的社会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