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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焦作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6-25 10:49:13

毒品严重摧残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长暴力和犯罪,禁毒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鲁某恺贩卖毒品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许某贩卖毒品案”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入选。

鲁某恺贩卖毒品案

——通过互联网售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鲁某恺在百度贴吧发帖售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3月14日,苏某鹏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鲁某恺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500元价格交易39粒(净重3.11克)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后鲁某恺将该药品放入玩具纸盒内,通过顺丰快递邮寄送给苏某鹏。经鉴定,该药品不含氯硝西泮成分。

3月16日,苏某鹏再次联系鲁某恺,双方约定以900元价格交易一板10粒装(净重1克)三唑仑,鲁某恺通过闲鱼平台联系其上线并转账600元,其上线通过韵达快递将10粒三唑仑邮寄给苏某鹏。经鉴定,该药品含三唑仑成分。

3月23日,公安机关在鲁某恺家中搜查并扣押三板蓝色药品(23粒、净重2.29克),一瓶透明塑料包装的透明液体(重23.19克)。经鉴定,蓝色药品含有三唑仑成分,透明液体含有氯硝西泮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恺明知氯硝西泮、三唑仑均为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媒介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鲁某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鲁某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氯硝西泮、三唑仑均为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性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鲁某恺因网络售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被判刑,表明了任何企图利用网络隐蔽性逃避监管、非法交易管制药品的行为都难逃法律制裁,深刻警示公众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许某贩卖毒品案

——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期间再次贩毒,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朝阳路口东南角加油站处,将约0.25克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已判刑),从中获利200元。4月9日20时许,许某让祁某玉(已判刑)前往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将约0.15克毒品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从中获利120元。4月10日13时许,许某到达焦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将约0.25克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扣押到毒品0.32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许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1月29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身患严重疾病未能收押,刑罚尚未执行,罚金未缴纳。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期间又多次犯贩卖,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许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性质特殊,犯罪分子的再犯比例较高,且部分人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犯罪。本案即是一起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许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但其未能吸取教训,在因身体原因未执行刑罚期间,再次贩卖毒品,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从重打击,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再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宁的决心。

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某驾驶棕色传祺汽车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南水北调桥下,容留贾某某在车内吸食大烟一次。11月4日至22日期间,郭某驾驶黑色宝马汽车至焦作市中站区店后村北口附近,容留贾某某在车内吸食大烟四次。11月23日,郭某驾驶黑色宝马汽车至焦作市中站区店后村北口附近,容留贾某某在车内吸食大烟一次。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郭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在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作出相应判决,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来源:豫法阳光

河南高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芦家豪

编辑:李怡静 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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