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目前我县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本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应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四、加强职业健康保障工作
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五、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对于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平台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责任。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各级工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与用人单位携手,共同为广大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送到劳动者心坎上。
鹿邑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