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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丨西峡法院发布三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西峡县人民法院
2025-06-07 01: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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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高发多发态势,西峡法院选取三起典型案例,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法官释法三个角度进行解读,旨在震慑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提高民众防诈、反诈意识和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值得提醒的是,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

案例一

章某某诈骗、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前后,胡某某、余某在柬埔寨成立巨星公司,专门从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春节前后,原在其他诈骗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章某某带人投靠巨星公司,并成立天将公司(又称天将盘口)。章某某担任天将公司负责人,具体管理天将公司一切事务,该公司下设总监一名、主管、组长若干,组下分客服组、炒群组、养号组,每组有组员若干,另有人事、财务、后勤等岗位,共同配合、协作分工,以虚假中奖为诱饵,诱骗中国境内公民在“天将娱乐”APP平台充值投注,参与赌博,后通过修改后台中奖数据、控制中奖者提现等手段,对客户投注资金进行控制并转移。已查明的天将公司诈骗资金高达671万余元。期间,天将公司为了扩大组织规模,组织百余名境内人员出境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章某某本人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先后7次以旅游签证自国内出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境外伙同他人成立天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该公司建立赌博平台,引诱参赌人员进入赌博平台进行赌博,以指导老师带赚、虚假中奖截图等为噱头,诱使参赌人员投注,后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提现等方式控制参赌人员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的充值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章某某负责的天将公司为了扩大规模实施诈骗行为,以高薪诱惑、成员介绍等方式在国内招聘他人出境参与其中,并统一为出境人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收取保管护照,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因其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最终对其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三)法官释法

本案为有组织的跨境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虚假赌博网站,以境内居民为目标,先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再以带赚中奖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后通过技术手段操控“赌博”结果、截留被害人钱财,最终实现对被害人钱财的非法占有。该犯罪具有“三高一广”的特点,即:隐蔽性高,犯罪窝点设在境外,利用网络技术逃避监管;欺骗性高,以“娱乐赌博”为幌子诱导国内居民参与;危害性高,已查明的涉案金额高达671万元,导致大量家庭财产受损;波及面广,受害者为不特定多数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国境线不是犯罪护身符!本案的判决,既是对受害人的交代,也是对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我们呼吁广大群众擦亮眼睛,不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赌博,不轻信他人任何轻松带赚的话语,共同守护好我们的“钱袋子”。

案例二

黄某、郭某某等七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春节前后,章某某与他人在柬埔寨成立天将公司,该公司内部专设“养号组”“客服组”“炒群组”等,“养号组”对收购的微信号进行所谓的“养护”,将能够正常使用的微信号提供给公司其他成员使用;“客服组”向被害人介绍如何在其赌博游戏平台投注获利,保证客户通过专业团队的指导提高中奖率、实现高盈利;“炒群组”在微信群内发送经“老师”指导后中大奖的截图,诱骗被害人跟进投注。被告人黄某、郭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刘某江、刘某堂等七人先后出境参与天将公司的诈骗犯罪活动,其中,一年内,黄某工作时长一个多月,为客服组组员,并介绍其他6人到柬埔寨诈骗窝点;郭某某工作时长五个多月,为养号组组员、后勤人员;林某某、谢某某、刘某江、刘某堂、工作时长分别为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为客服组组员。

(二)裁判结果

七名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且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七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不同的犯罪事实,结合其是否具有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量刑的情节,最终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其中,主动离开诈骗窝点、工作时长未满六个月的被告人,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法官释法

对于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三次及以上)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犯罪分子发展、介绍成员的,应当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放弃工作,主动回国的,应当兑现从宽政策,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案例三

李某、王某某等四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杨某某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虚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国际梅花协会基金会共同发起的“新农垦”项目,该项目通过微信群等信息网络进行宣传,承诺报单的会员在缴纳57.5元会费(后来增加到100元)后,于2021年8月底可以领取到数额不等的民族资产解冻资金。被告人李某担任该项目河南省统计,通过其本人银行卡向项目全国资金总负责人转入会员费103580元;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郑州市站长,负责郑州市全市辖区会员的发展和管理;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郑州市统计,将收取的会员费2645元转给河南省统计李某;被告人左某某担任郑州市中原区站长,将收取的会员费7755元转给河南省统计李某。

(二)裁判结果

四名被告人积极参与他人实施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分别达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标准。本案是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的情节,最终对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三)法官释法

民族资产解冻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形式,自上世纪80年代起便在社会中屡禁不止,近年来更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成为集诈骗、传销、伪造公文于一体的新型混合型犯罪。此类犯罪的被害人主要以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多为退休职工,属于低养老金、低收入或经济压力较大的群体,希望通过高回报项目缓解经济困难;被害人个人被骗金额不高,但全案被骗金额巨大;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多依赖日常网络交流渠道,容易被网络诈骗手段迷惑。民族资产解冻骗局虽然历史悠久、花样不断翻新,但其本质始终是诈骗,只要我们认清这一点,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社会支持,就能有效遏制这一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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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王   冬

审核丨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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