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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4次偷盗柴油1350余升!“油耗子”多个工地作案,法院判了!
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4-10-11 16:52:17

“油耗子”在马村区、修武县多地作案

专偷夜间停放在建筑工地上

挖掘机内的柴油

一个月盗窃柴油共计1350余升!

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

盗窃工地挖掘机柴油案

对被告人康某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案情回顾

因生活拮据,被告人康某盗窃工地挖掘机、工程车内柴油卖钱获利。2022年9月13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康永明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油泵、油桶等工具在马村区、修武县的工地上,四次盗窃工地挖掘机、工程车、货车里面的柴油,共盗得1350升柴油。

审理认为

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康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康永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调查评估意见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挖掘机以及工程车因其自身存油量较多,油箱外露等特点,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盗窃的目标。“油耗子”常常出没于凌晨时分,对放在路边、建筑工地或集中停放区的重型货车、挖掘机等燃柴油车辆实施盗窃。

车辆所有人切莫图方便而将车辆停在无人看管的路边或者工地等偏僻处,尽量选择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或夜间照明相对较好且有监控设备的路段,采取油箱一侧尽量靠近墙壁等障碍物,加固油箱同时安装油箱防盗报警设备等措施,不给“油耗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常晨光

编辑:刘佳兰

审核:崔广华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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