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根据“五大曝光”行动要求,将2024年10月份的“突出违法车辆、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
(30辆6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4年4月6日14时50分许,李某方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清丰县姚西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高堡乡马厂村路口左转弯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王某伟驾驶的豫J**08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李某方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车转弯未让直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4年4月28日5时19分许,白某洋驾驶豫J**615小型轿车在清丰县朝阳路幸福大道路口西200米老广播站家属院门口处,头北尾南倒车过程中与由东向西步行的李某西相撞,造成李某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白某洋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倒车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4年5月16日6时43分许,岳某新驾驶豫J*866U小型轿车沿范县王楼镇石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庄红绿灯处时,于前方同向行驶赵某亮驾驶的豫J**058小型轿车相撞,豫J**058小型轿车被撞后,又与右前方刘某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马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岳某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4年7月20日18时6分许,邵某媛驾驶豫A**9006小型客车沿濮阳市卫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九支路交叉口处时,与沿由纬九支路自西向东行驶刘某修驾驶的豫J**R09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邵某媛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4年7月22日15时20分许,在范县顾城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约100米路北,刘某广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蒋某发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蒋某发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刘某广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高风险运输企业
曝光原因: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事故多发路段
1.濮阳县106国道538—541公里;
2.清丰县301省道46—50公里;
3.南乐县214省道8—13公里;
4.范县342国道482—483公里;
5.106国道503—507公里。
请途经上述路段的车辆注意行车安全,谨慎驾驶!切勿超速、逆行、疲劳驾驶。
来源:畅通濮阳公众号
编辑:申 静
责编:黄付岭
终审:吕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