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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明确: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大河报·豫视频
2025-05-28 09:45:29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蔡君彦 邵可强

图片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网站

5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第二次审议。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探索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理补偿机制。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7章50条,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与实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职业教育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河南是全国职业教育大省,职业院校在校生总数298万,占全国职业院校在校生总数的十分之一。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我省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对于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指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本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农村创业就业和职业技能等培训,壮大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关于职业培训问题,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议增加职业培训的实施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条例(草案)》指出,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规定与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联合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残疾人职业学校、普通职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业教育部(班),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残疾学生的专业,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关于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及学生规范问题,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缺乏对职业教育任职资格和职业学校学生规范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两条,内容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条例(草案)》指出,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互聘兼职,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兼职人员合理薪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安排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探索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理补偿机制

关于职业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调研中,有单位提出,实践中我省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另外,存在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得不到合理补偿,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在第四十条增加了“建立与财政拨款、资助水平相适应的高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理补偿机制”等内容。

《条例(草案)》指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支结余部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二)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编辑: 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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