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修改。
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充实总则部分规定,拓展和深化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下称“两个联系”)制度机制,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代表履职管理等有关规定,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的相关内容。
其中,修正草案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可以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部署,其中强调“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修正草案据此增加规定: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在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方面,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联系代表的有关要求。 (记者张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