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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黑灰产的“前世今生”及其综合治理
人民法院报
2025-06-19 11:42:30

随着人们的金融活动规模不断增长,金融在社会生活中正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在金融创新发展呈现蓬勃之势的同时,金融黑灰产也愈发多样化,犹如附骨之疽,对金融安全造成的威胁已越来越不容忽视。

金融黑灰产并非法律概念,它是由黑灰产的提法逐步发展而来的。黑灰产这一提法最初源自网络空间治理领域,2015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起了打击网络黑产专项行动,后逐步扩展至与网络黑产相关联的灰产,黑灰产的提法也就逐步形成。2018年网络安全生态峰会发布《2018网络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标志着网络黑灰产概念的形成。时至今日,说起黑灰产,大家也往往将其与网络紧密联系在一起,金融黑灰产同样起源于对网络金融活动的研究。中国工商银行自2022年发布《2021网络金融黑产研究报告》以来,每年均会发布一期关于网络金融黑产的研究报告,所以,至少在2022年时,金融黑灰产的提法就已经诞生了。而2024年《中国金融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的发布,则标志着金融黑灰产的提法已广为传播。

结合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金融黑灰产可以从以下特征进行把握,即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的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侵犯财产、不法经营等行为的产业化。

金融黑灰产的提法虽然形成得较晚,但其描述的现象其实早就有了,比如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甚至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倒卖国库券团伙,这些金融黑灰产的传统样态,早于金融黑灰产的概念而生,可谓金融黑灰产的“前世”。近年来,在银行信用卡规模扩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等多重背景影响下,新型的金融黑灰产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多样,主要有反催收,征信修复,不法贷款中介,职业背债人,退保、理赔骗局等,这些新样态伴随着金融黑灰产的概念形成,可谓金融黑灰产的“今生”。

“反催收”是指黑灰产人员以客户名义利用多种手段,如使用固定的模板或话术、怂恿或替代客户采取缠诉闹访等过激行为,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恶意投诉,通过施加压力迫使相关金融机构同意减免债务甚至给付财物等;“征信修复”黑灰产则以骗局居多,因为征信事实上是无法通过收费代理修复的,但总有部分征信不良人员为了获取新的贷款需要消除逾期记录,“征信修复”黑灰产由此泛滥起来了;“不法贷款中介”黑灰产主要源于大量借款人的贷款需求与其资质、信用等的不匹配。“不法贷款中介”从中嗅到了“商机”,以承诺能帮助客户获取贷款招揽“生意”,而后采用包装贷款、AB贷等不法手段骗取贷款;“职业背债人”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专门为他人有偿承担债务的人。这一概念所描述的现象最初并不是产生于金融领域,而是产生于企业经营中的逃废债,由个人为企业“背坏账”。后来,“职业背债人”才逐渐被用于诈骗银行贷款的“包装贷”。当前,“职业背债人”已逐渐由信用贷向房贷、企业贷等领域蔓延,“背坏账”也逐渐演变为“职业闭店人”等新形态;“退保、理赔骗局”主要有两种形态,第一种是退保骗佣。不法分子以利益相诱,招募无真实投保意愿及需求的人,由不法分子提供资金,指使这些人购买保险,利用保险公司保单返佣的政策,骗取佣金等费用后再实施恶意退保。第二种是理赔诈骗。通过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等手法有组织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以此谋取不法利益。实践中,这两种形态的骗局已多有发生。

以上谈到的金融黑灰产新形态,许多都涉及刑事犯罪。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我们应积极解释和适用刑法,用足用好现有的刑法条款,充分发挥刑法在金融黑灰产治理中的作用。

首先要注重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如通过刑法解释阐明刑法用语的非核心含义使得犯罪构成要件的涵括范围更为广泛,从而实现将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比如,将受贿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在金融黑灰产的打击中也完全可以运用该解释方法,比如针对“反催收”中仅要求减免债务的情形,也可以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从而将此类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其次要注重全链条分析把握打击金融黑灰产的抓手。金融黑灰产行为往往并不是一个简单行为,而是包含了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复杂行为,其中任意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就可以给予刑事打击。比如不法贷款中介为更好地开展业务,与银行员工勾结,有行贿银行员工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代理维权”人员为达到使银行减免债务的目的,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等,就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多个手段行为以及目的行为均构成不同犯罪的,还可予以数罪并罚。

再次要密切关注金融灰产与黑产之间的联系。对于有些灰产行为,单独来看,似乎难以认定其构成犯罪,但灰产往往服务于黑产,此时就要特别注意查明灰产行为人是否与黑产行为人存在犯意联络,是否从黑产犯罪中分享利益等,如存在此类情况,灰产行为人就可以与黑产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灰产行为人明知下游从事黑产犯罪而仍为其提供帮助,也有可能构成帮助型共同犯罪,不过,网络环境中这种帮助行为究竟是构成帮助型共同犯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注意区分。

在金融黑灰产的治理中,运用刑法开展打击固然重要,但单纯依靠刑法的震慑效应却远远不够。很多金融黑灰产的从业人员受非法利益的诱惑,都是甘愿冒着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开展活动的,更何况金融黑灰产中还有很多刑法鞭长莫及之处。因此,治理金融黑灰产,必须综合施策,打防并举,要注重针对金融黑灰产滋生的原因和条件开展深入分析研究,综合运用法律的、技术的手段开展综合治理。

早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发了“二号司法建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促推信用卡管理的完善,防范涉信用卡犯罪,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的职责担当。打击治理金融黑灰产,人民法院同样要展示职责担当,要切实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等的配合,推进协同共治;要积极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等,适时发布典型案例,震慑犯罪,警示公众。治理重点在于斩断金融黑灰产的利益链条,屏蔽金融黑灰产信息的传播途径,直至消除金融黑灰产得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从而真正实现对金融黑灰产的有效规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许浩(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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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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