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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热点难点 回应群众关切】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费?官方解答
平原晚报
2024-11-04 10: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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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出台了《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新的《条例》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广大市民关心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明确。下面对于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市城管局进行了解答。

一、关于居民供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标准是多少度?为什么设置这个温度?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室温,不低于18℃。为什么把冬季室内供暖的温度设定在18℃,一是因为国家标准规定是不低于18℃,二是因为一些其它原因:①:节约能耗的原因所决定。对于建筑环境来说,受到末端因素的影响。室内温度每提高1℃,它的能耗损失大约会增加5%。②:根据人体对温度的感受程度来制定的。当温度达到18℃时,普遍都会感到非常舒适,对人体各种器官的活动也是比较有宜。

二、室温如何检测,谁来检测?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费?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自热力公司接到测温电话起,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入户测温,热用户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 向热力公司进行投诉,并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合肥广测,联系电话18656953775。

自居民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室温14℃以上不足18℃摄氏度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温不足14℃的,按日免收热费。

三、供热收费方式有哪些?都是怎样收费的?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不得擅自提高。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供热收费方式有两种:一是按面积收费,标准为每21元/每平方米·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的90%收费。二是按计量收费,市发改委和住建局联合下发《关于我市居民供热分户计量收费试点价格的通知》,计量收费为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6.3元/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18元/千瓦时。

四、什么样的住宅小区具备供热条件?为什么必须达到相应条件才能供热?

申请用热小区,用热户数达到40%以上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依据《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热用户数达到40%及以上时,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规定热用户数时由建设单位、业主与热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予以供热,是基于建筑节能和保障供用热双方利益出发做出的规定,也是为保证供热质量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根据热传导的特性,如果住宅小区内用热比例太低,一是热能散溢比例大,单位面积的耗能增加,难以保障热用户达到正常的室内温度,二是热力站设计施工是基于整个住宅小区的保障能力的,比例太低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热力站水力失衡,难以维持正常运行。

五、热用户用热禁止行为有哪些?一旦违规会怎样处罚?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损坏热计量以及温控设施;

(五)擅自开启锁闭阀;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的这些不当行为,对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会带来安全隐患,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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