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在企业工作,后来因为工作需要调入机关工作,有这种经历的人是比较多的,调入机关工作时,大家都觉得自己受到重用了,仕途也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在办理退休时,很多人因为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的养老金,心情一下子陷入谷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按照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但在部分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从1996年1月开始试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于在试点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是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还是视同缴费年限呢?
由于这是属于试点性质的,只在部分地方实施,工作人员虽然在试点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但在退休时还是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退休金和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根据这种情况,为了不影响这部分人退休后的待遇,在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也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在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数地区是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早了22年,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多数人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些在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或是企业领导,后来根据工作需要调入机关工作或是任职,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原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而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比如张某,1981年大学毕业以后分配到国有企业工作,当过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后来担任企业的董事长,2003年调入机关某局任局长,2018年在机关办理退休。

在办理退休时,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张某1981年到1995年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到2003年在企业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2003年到2014年9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到2018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都是缴费年限,那么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在企业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调入机关后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这有什么玄机呢?
这主要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对于养老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实际缴费年限,由于部分要划入个人账户,要计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个人账户划入,所以是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这其中的玄机就是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差异问题。
比如五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比,缴费指数按照1.2来计算,假如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000元,本人的指数化缴费工资就是9600元。如果按照9600元作为基数缴费五年,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为46080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31.52元。

这五年如果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视同缴费指数还是1.2,过渡性养老金等于9600元乘以视同缴费年限5年,乘以过渡系数1.4%,等于672元。视同缴费5年的过渡性养老金672元,与实际缴费五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331.52元相比增加了340.48元,这说明计算视同缴费比计算实际缴费,养老金增加的幅度是比较大的,大家都愿意多算视同缴费年限,少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部分人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为机关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管缴费指数是高还是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都会大幅度高于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要说合理不合理,这本身就是制度规定,实际缴费那几年你的确不在机关工作,实际上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