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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购变质食品莫要慌 食品安全法来帮忙
新密市人民法院
2024-11-06 20:40:20

生活中,我们网购食品出现问题,怎么办,作为消费者我们该如何维权?近日,新密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者因买到变质食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8月,家住内蒙古的程女士在抖音平台上购买了某公司的老北京爆肚,满心欢喜的她打开一盒爆肚,居然发现已经变质发臭了。程女士的好心情一下子没了,当即通过平台同卖家进行沟通,卖家先是表示补偿五元,后又表示补偿十元,程女士表示食品已经发臭,卖家表示可以仅退款,几经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程女士诉至法院。

案件详情

因该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方。被告声称需要核实后再进行回复,法官立即向其释明: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案中,原告提交的订单详情及案涉食品照片,证明其购买了该食品,并在开袋时发现该食品变质。同时有聊天截图证明原告就此事及时同商家进行了沟通,被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当天下午,原告联系法官,告知其已经收到被告的赔偿款1000元,并对新密法院的调解效率给予高度赞扬。至此,程某的消费者维权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头等大事,日常生活中,如果您不小心买到了变质食品,千万别扔,可先与商家协商,若无果,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或向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密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事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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