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女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农村居民,育有子女二人。2020年12月9日,柳女士于南宁市某综合门诊部咨询并决定贷款4万余元接受多项整容手术。当日下午及次日中午,柳女士分别接受了双眼皮、隆鼻及大腿部脂肪抽取填充面部、胸部手术。术后第三天,柳女士出院时在电梯口突发晕厥,经门诊部急救无效后,由南宁市城和医院转送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于当日下午五时许宣告死亡。柳女士丈夫悲痛之余报警处理。
经查,该门诊部增设医疗美容科已获审批,且手术医生亦已备案,手术抽脂量未超标准。双方调解未果,柳女士家属遂将门诊部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约118万元。
2021年1月13日,尸检结果显示柳女士死因系抽脂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被告门诊部辩称,柳女士应自行承担整形风险,仅凭尸检结果无法证明其诊疗有过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过错大小,因门诊部未能提供诊疗规范,导致鉴定受阻。
2021年5月,法院判决门诊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100余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
2023年6月,重审时被告要求追加抢救医院为共同被告。抢救医院质疑手术合理性及门诊部资质。经鉴定,门诊部未对患者进行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评估,存在过错,与柳女士死亡存在同等原因。2023年8月,法重审判决门诊部赔偿柳女士亲属59万余元。
张博律师普法时间:
1.女子24小时接受6个整容手术后死亡 责任如何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循医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医疗机构未能遵循这些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鉴定结果表明诊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并且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同等原因的参与度。法院根据过错参与度判决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2. 诊疗机构在事件中存在哪些法律责任:
诊疗机构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包括未遵循医疗规范、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能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如果这些过失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诊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何判断女子的死亡与整容手术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确定。鉴定机构会根据医疗记录、手术过程、术后反应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表明诊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同等原因的参与度,这意味着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 医疗机构应该充分履行了对患者的风险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包括告知患者手术的风险、可能的并发症、术后恢复情况等。如果诊疗机构未能充分履行这些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未能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并做出知情选择,则诊疗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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