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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撞断翡翠手镯,法院这样调解……
禹州法院
2024-11-25 11:41:46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当场清结。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中旬,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虽然该事故中,王某伤势轻微,但其佩戴的翡翠手镯在事故中损坏,而李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足以弥补王某的手镯损失。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需要李某赔偿,由此,双方产生争议。事故发生后,虽然多次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李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开庭审理后,办案团队通过归纳诉辩意见、梳理案情,认为案件虽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双方矛盾较大,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还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多次和原、被告沟通,安抚双方情绪,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同时,针对争议的手镯实际价值问题逐一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当天支付了赔偿款。

当事人在审理阶段达成调解,不仅能够节约双方诉讼成本,高效兑现权利人的法律权益,而且自动履行率高,避免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增加各方当事人诉累。

法官寄语

“交强险”是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责险”是“交强险”的补充。如果车辆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超过了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对其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商业险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为了化解潜在的风险,建议车主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量力而行,为自己的爱车适当投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作者:刘佳琪)

素材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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