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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24-11-21 1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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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公 安 分 局  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7553067

生态环境局 举报电话:7535226

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7066315

供稿:应急管理局

编辑:岳   靓

责编:王   萌

审核:王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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