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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离婚夺子 抚养权究竟该归谁
虢法纪事
2024-09-11 19:08:30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宝,谁都不愿割舍,离婚双方往往很难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抚养权纠纷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谁,一案看懂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黄某与邹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二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取名邹某甲。黄某在三门峡工作,邹某在郑州工作,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黄某在三门峡生活、上学。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加之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矛盾加深。2023年10月,邹某将孩子带至郑州生活、上学。黄某于2018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自愿撤诉;2023年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2024年3月,黄某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邹某的婚姻关系。

关于孩子抚养权,黄某称婚生子邹某甲从出生至2023年10月一直随其和孩子姥姥生活,感情深厚,自身工作稳定,更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邹某称其工作收入稳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抚养孩子,能给予孩子较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资源,且孩子跟其生活状态较好。双方一致认可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且都同意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要求解除与被告邹某的婚姻关系,被告邹某同意,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邹某甲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邹某甲目前已经跟随被告邹某在郑州生活,且在郑州上学近一年,再次改变生活、学习环境必然对其产生较大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邹某甲已近8周岁,处于心理、生理发育期,跟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身心发育更为有利。另孩子也表达了愿意跟随父亲一同在郑州生活、上学的意愿。综合以上因素,邹某甲由其父亲抚养更为适宜,依法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邹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邹某甲由被告邹某抚养,原告黄某不再支付抚养费。被告邹某抚养孩子期间,原告黄某享有探视权,被告邹某应当予以协助。被告邹某称原告黄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故不再认定原告黄某向被告邹某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此时,夫妻双方争取子女抚养权,法院会询问子女的意见并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子女意见反复、摇摆不定,或者子女不具备正常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权。一般从夫妻双方各自的学历、品行、身体状况、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子女性别及人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再生育可能性、有无其他子女、双方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均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的,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夫妻离婚后,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责任。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协商的意见。可以协商由一方抚养,也可以协商由夫妻双方轮流抚养。既可以协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也可以协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在抚养过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直接抚养人伤害子女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利益的情形,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

孩子不是物品,父母离婚时,不得通过抢夺、隐藏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更不能将争夺孩子抚养权作为夫妻间发泄怨气、报复对方的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孩子将来更好的成长。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割裂亲子之间、孩子之间的亲情。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选择。

审核:郑昱 王冰

编辑:刘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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