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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18时许,樊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沿机动车道行驶至舞阳县深圳路与人民路口遇黄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左转弯行驶至路口东侧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查,樊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该路口时,信号灯已变成黄灯闪烁,但樊某某为了赶时间快速通过路口,不但未减速停车等待,还继续加速驶入路口,结果与正常驶入路口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樊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且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编辑:王家辉
校对:张鸿雁
审核:蒋士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