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些不法之徒却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谋取私利。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沁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陈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沁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票面金额6532530元,税额942097.72元,陈某非法获利83586元。案发后,陈某及其家属退缴了以上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对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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