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双十一大促
消费者常感到眼花缭乱、难辨真伪
网上购物时遇到虚假宣传怎么办?
请看以下案例,
为你我敲响警钟!
案件回顾
远在广东省珠海市的马某:“好想减肥呀!有没有办法不节食、不锻炼就可以瘦下来30斤?”
刘某:“找我!食用“果蔬酵素糖果”一个周期就可以轻松瘦,三个周期就可以瘦到理想体重,一个周期30天,而且不需要节食,6盒仅需1588元!”
2024年7月份,马某通过微信在刘某处购买了6盒“果蔬酵素糖果”,计款1588元。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觉无效,认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虚假、夸大宣传,构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便向刘某讨要说法。双方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原告购物款1588元;要求被告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4764.00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告马某人在广东,被告刘某近期不在濮阳,双方一同到法院沟通解决实现难度较大,承办法官选择线上背对背调解的办案策略。
被告刘某在电话中抱怨原告马某没有按正确的方式方法使用产品,不听劝告,没有瘦下来马某自身原因占比较大,且购买数量较多,怀疑系故意索要赔偿,不愿赔偿。法官劝解刘某作为00后,刚毕业创业做电商,要为自己商誉考虑。
经多次电话联系,法官向双方释法说理、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刘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马某损失1000元,原告马某向被告刘某退货并撤回起诉,双方履行完毕后,本院依法作出了撤诉裁定,至此,一场跨越南北几千公里的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欺诈、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如果遭遇商家欺诈,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和留存证据,例如网络订单截图、交易快照、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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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庭 李翠英
编辑:张 瑶
初审:李艾青
审核:赵丽娜
终审:佘俊林